71、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或者任意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而杨某属于个人,为任意解释,故A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杨某的解释就是从日常角度做的,故C项说法正确。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本题中并没有引用外国法,故不属于比较解释,B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C。

72、 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前者又称为法定解释,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在我国,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3种。立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只针对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而行政解释的主体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中央)和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地方,只针对地方性法规)。非正式解释又称为学理解释,是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题中交警部门对于属于全国人大立法的刑法条款(醉驾)的解释不属于正式解释,而是非正式解释,因为它是地方行政机关对于中央立法的理解,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没有普遍的效力)。因此,A、B选项皆为错误。法律推理的形式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设证推理与类比推理4种。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它的典型形式是三段论,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归纳推理是从数个前提中概括提炼出一个一般性的上位规则的推论,是一种或然性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某个或某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的相似性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的相似性,是一种或然性推理;设证推理是从所有能解释事实的假设中有限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是一种或然性推理。本题考查涉及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两者的区别在于,演绎推理是根据小前提的对象蕴涵于大前提的对象的文义范围内,因此将大前提的法律后果适用于小前提对象的过程(正向运用);或者根据小前提的对象外在于大前提的对象的文义范围,因此将大前提的法律后果适用于小前提对象的过程(反向运用)。而类比推理是原本就确定小前提的对象外在于大前提的对象的文义范围,但根据两者法律上的相似性和同类事物同样对待的原则,将大前提的法律后果类推适用于小前提之对象的过程。在本题中,交警部门的推车前行不属于“酒驾”的解释根据是,推车前行是在关闭发动机的前提下利用人力进行的机械运用,不属于通常所说的“驾驶”,即利用发动机的动力进行车身运动的情形,或者说推车前行不属于“驾驶”和“酒驾”的文义范围内,因此不属于酒驾(不适用酒驾的刑法后果),这属于对演绎推理的反向运用。如果要涉及类比推理,一方面推车前行不属于“驾驶”和“酒驾”的文义范围内,另一方面则要说明推车前行与“酒驾”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两者具有法律判断上的一致性,因此酒驾的法律后果也要适用于酒后推车前行的行为,但本题中的交警显然并不是这样做的。当然,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这种创设刑罚或加重刑罚的类推行为原本就是被禁止的。因此,C项错误而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

73、 A项正确,法律解释的不同方法有位阶限定,一般而言,文义解释方法因其自由裁量空间最小,往往要被最 先使用,而自由裁量空间最大的客观目的解释方法要放在最后。B项正确,法官将工伤的时间和地点解释为包括出差途中,显然扩张了《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才属于工伤的范围。C项正确,文义解释属于对法律含义的解释活动而不是立法活动,让然要受到立法目的的限定。D项错误,法律解释从本质上属于对法律规范含义的理解和阐明活动,适用法律以理解法律含义为前提,因此法律解释的存在是必然的。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74、法律渊源可以划分为两类: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渊源与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拥有法律意义的非正式渊源。在我国,非正式渊源有判例、习惯与政策三种基本类型,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所载的内容就是判例,所以可以被视为非正式渊源,所以选项A正确。

根据法律文件的效力对象是否特定,法律文件可以分为针对不特定对象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针对特定对象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虽然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仍然属于只对案件当事人发生正式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文件,因此B项错误。

在具有成文宪法的中国,只有成文宪法拥有最高的普遍效力,因此选项C错误。

选项D错误的原因在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确有权作出司法解释,并且该裁判文书确实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裁判文书就是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针对的对象是法律,而不是个案裁判的具体判决结果,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

75、 中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一般叫法,还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一般叫实施条例和办法,法律优于行政法规,故A项说法正确。只有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是行政法规,《畜牧法》显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B选项错误。

规范可以分为三类:调整自然事物之间关系的自然规律;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技术规范以及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显然题干所列法条属于社会规范,故C选项错误。同时,由于该条主要是就畜禽和畜禽遗传资源给出说明,因此是法律概念,不是法律规则,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D

76、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定的规范性效力,一旦作出,下级法院必须遵守,因此司法解释并非仅仅服务于个案,而是针对所有案件的,故A项正确。B项,帮助下级法院公正合理的处理案件是司法解释的出发点之一,因此司法解释不可能仅关注语言问题而不涉及解释结果是否公正的问题,B项错误。C项正确,司法解释属于法定解释,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D项错误,司法解释同样需要备案,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本题答案为A、C

十三、法律推理

77【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渊源。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根据法律效力不同,法的渊源分成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而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但是,本题中,话本小说《错斩崔宁》肯定不是法律渊源,更不是非正式渊源,因此,不能作为判案的大前提。故A项说法错误。B项中,设证推理是对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它的基本逻辑是由果推因。推论人必须尽可能地使推论结论与待解释现象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单一的因果关系。设证推论是一种效力很弱的推论,但是它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是不可放弃的。本题中,邻居因见崔宁刚好携带15贯钱,而盗贼也正好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因此,推出崔宁是盗贼,并且杀死了刘贵。故邻居用的正是“设证推理”。B项说法正确。C项中,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本题中,盗贼自刘贵家盗走15贯钱并杀死刘贵”属于案件事实,不属于法律规则,更不可能是假定条件。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法律证成是结论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论证,即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即他确定了生活事实符合与其相适应的相关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事实构成要素,且不违背整个法律体系之后,他就必须要说明或论证这个具体的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的法律决定或裁决为什么是合适的。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因为“证成”往往被定义为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本题中,官府的判决错斩了崔宁,它并不符合事实和法律,故官府的行为不符合证成标准。D项说法错误。本题选正确说法,答案为B。

78、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包含三个:(1)穷尽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不得越过规则适用法律原则;(3)若无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因此,从裁判依据的角度来说,法律原则具有弥补规则漏洞和修正规则缺陷的双重价值。在本题中,由于找不到相应的规则来处理案件,原则自然可以直接充当案件裁判的依据。据此,A项正确。

司法三段论是我国法官司法裁判的主要形式,即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案件事实)=司法判决,本案中法官的裁判显然是依据作为法律规范之一的法律原则作出的,因此满足司法三段论的特征。而司法三段本身就是演绎推理在司法裁判领域的直接运用,因此B选项正确。

司法三段论共有两个前提,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事实,因此确定大小前提是法官进行演绎法律推理的前提条件,据此C选项正确,因为确定案件事实正对应构建司法三段论中小前提的工作。

法官的任何判决均需要提供相应的理由,过程先于结果,理由优于结论正是司法的重要品质,因此D选项错误,无论法官是依规则还是依原则裁判,均需要提供相应的理由。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79、法适用的目标在于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而合理与否主要取决于其是否满足可预测性和正当性这两个标准:

首先,法律人有忠实于法律的义务,因此法律人的法律决定首先必须建立在一国现行法规定的基础之上,唯有这样,社会公众才能够根据业已公开的法律规定来准确有效的预测法官的行动,进而根据法律规定合理的安排自己的行动、生活与计划。换句话说,可预测性对于裁判者的要求可以化约为“严格的依法裁判”,尊崇法律的权威性,进而从形式上满足法治的要求。

其次,在某些案件的裁判中,法官不仅要保障自己的判决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社会一般公众在事实上能够接受这一裁判结果。因为合法与合理之间有可能产生矛盾,合法的不一定合理,而合理的又不一定合法。典型如许霆案一审的判决结果,虽然该判决有法律的明文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作为支撑,但却难以为一般的社会公众所认同。而想要获得一般社会公众的认同,法官就不能仅仅考虑自己的判决在形式上是否满足现行法律的规定(形式合理),还必须要涉及对该判决在实质上是否正当的考量(实质合理)。因此,正当性必然涉及判决的实质内容,代表了法治在实质上要实现正义的要求。

综上,形式上可预测性与实质上的正当性共同构成司法的双重目标,法律人应当在二者之间保持一种微妙的平衡(一般而言,当二者冲突时,可预测性具备优先地位)。据此,A、B、C、D选项全部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80、本题考查法律渊源和法律推理。A项中,我国的正式法律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而习惯、习俗应当属于非正式渊源,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故A项说法错误。B项中,法官运用法律大前提,结合事实小前提,最后得出结论,是典型的三段论,属于演绎推理而不是归纳推理,故B项说法错误。C项中,《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适用对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而本题中6000元费用是结婚前的财产,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故本条不能适用,C项说法错误。D项中,《婚姻法》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法律渊源,其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可以被反复适用,故为规范性法律文件,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D。

81、本题考查法律推理。A项中,范某认为,事故产生的原因是因为该中心未尽到注意义务引起的,这个是事实描述,但是,随后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求赔偿10万余元,这个就是典型的法律判断,故A项说法错误。B项中,法院认定的“拔河人数过多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这一语句所表达的是一种裁判事实,这个是法律推理中的事实小前提,而法律规定才是大前提,故B项说法错误。C项中,最后法院判决结果,“该中心按4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4万元”是从法律大前提结合事实小前提得出的结论,是逻辑前提中推导而来的,C项说法正确。D项中,法院根据每个主体对于事故导致的不同过错进行分配责任,体现了公平的价值而非效益的价值,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C。

82、所谓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作出,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法庭还是较低等级的法官、法庭。因此,选项A错误。

选项C的错误在于,“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法律事实,因此它在法律推理中扮演的是小前提的角色,而不是法律大前提(法律渊源)。

根据历史传统和法律表现出的特征,我们可以划分出两大法系,其中英美法系来源于英国普通法,以判例法和成文法作为正式渊源,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只将成文法作为正式渊源,而将判例视为非正式渊源。因此,即使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的确存在判例,但是要想将它们归入判例法系,还需要将判例视为正式渊源,故选项D错误。

虽然刘法官在该案中,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的判例,提出自己对本案的看法,但是他并没有将这些内容视为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只是将它们视为具有一定说服力的非正式渊源,故选项B正确。本题答案为B

83、法律解释的特点有以下四个:(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循环规律要求法律人在解释某个法律规范时,必须将该法律规范置在其上下文、整部法律、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脉络中进行理解和解释,否则他就不可能正确地揭示出法律规范的意义;从解释的结果看,他所揭示的某个法律规范的意义不能与该法律规范的上下文、整部法律、一国的法律体系的意义和目的相违背。所以,选项A正确。

在我国非正式渊源主要有三种:判例、习惯与政策,同时在案件裁判中,如果遇到没有办法找到正式渊源的情形,依据“禁止拒绝裁判”的原则,可以选择非正式渊源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因此在特定情况之下,非正式渊源在法律推理中,也可以扮演大前提。现在回到选项B,显然,“入土为安,死者不受打扰”的传统习俗可以被视为非正式渊源,它也可能成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故选项B正确。

法律原则,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的伦理道德准则,因此法律原则往往同时也是伦理标准。当然,也存在着非道德性的法律原则,例如程序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仅就公序良俗这个民法原则而言,它不但是法律原则,而且也属于伦理范畴,故选项C错误。

选项D为基本常识,是正确的。本题答案为A、B、D。

84、 A选项正确,“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既有对徐某作案时认知能力的描述,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体现了对徐某认知能力的法律意义的判断。B选项错误,法官将徐某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体现了法律的评价(构成故意伤害)和强制作用(有期徒刑10年)。C选项正确,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本案的审理显然运用了司法三段论技术,是典型的演绎推理。D选项错误,“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是对案件事实的概括,属于小前提,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只能是法律规范。据此,本题答案为A、C。

法的演进十四、法的产生和发展

85、 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非常明显的“西方化”色彩,其原因就在于古代中国的传统并未孕育出如西方国家一般的现代化种子,所以中国走上现代化之路,是受到西方影响的结果,是一种自觉学习西方,自上而下推动,试图迅速赶英超美的外源型现代化类型。外源型的现代化之路由于自身根基不牢,因此学习他国的做法往往带有非常功利的色彩,体现一种工具主义思维(典型如清末洋务派的“师夷长技以制夷”等提法)。一般认为,中国被动的外源型现代化之路始于清末的洋务运动,而法律现代化只是中国外源型现代化之路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已,因此从时间上来说相差不大,以清末修律为标志(现代化之路由技术层面先启动,进而过渡到制度层面的做法,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中国现代化之路的功利主义初衷)。据此,A选项错误,C、D选项正确。

中国的现代化之路从一开始就困难重重且多有反复,其最为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现代化之路遇到的最大困难并不在于技术层面的学习与模仿,而在于传统守旧思想的根深蒂固,因为思想(意识)相较于制度(物质)有一定的独立性,制度变更并不必然引起及时的思想变更,因此思想传统构成社会整体意识当中最为稳固的部分。据此,B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B、C、D。

86、201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全国法院系统安排部署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小额速裁是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能动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完善简易程序的产物,是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的案件快速审理的一种机制,是在“繁简分流、速裁速决”的基础上,对民事简易程序再简化的一种探索实践。小额速裁具有这样一些优势:(1)自愿: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小额速裁;(2)便民: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3)快捷:坚持“快立、快转、快审、快裁、快执”,立案庭在受案当日转交案件,速裁法官在一个月内审结,且不得延期;(4)经济:有效减少当事人诉累,且大量减少相关费用支出。很显然,这样一种简易审判程序无疑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也节约了司法成本,使得有限的司法资源可以更加集中于一些重大的案件,因此选择A项与C项。至于B项促进司法民主与D项推行司法公开,尽管也是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但是小额速裁的内容并没有体现这两项价值,故而不选。此外,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肯定了其价值。本题答案为A、C。

87、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它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一般地说,可以将法律文化分为物化的、制度的与观念的三个层面。法律意识属于观念层面,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最内在的深层次因素。法律意识与其他法律现象,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行为等,既有有机的联系,又有相对的独立性。一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的性质和发展变化;另一方面,在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法律意识又相对独立于法律制度。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而发展。法律意识本身在结构上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任何人(包括法盲)都拥有法律心理,但只有经受过专业法学训练的人才可能会拥有法律思想体系。可是,法律意识最重要的一个判断标准在于它属于人的观念层次,属于人的内心的东西;而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则属于外在的制度或行为的层次。在本题的选项中,A项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属于外在行为的结果,是一种制度;B项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和C项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都属于中国古人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观念,只是前者属于法律思想,而后者更多属于法律心理,但两者都属于法律意识;D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是当下中国的主流法律意识。本题答案为B、C、D。

88、本题考查法治基本原则中的“权力制约”。A项中,法律对于权力,一方面赋予权力,因为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因此,法律可以强化权力。另一方面,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必须关进制度的笼子中,对权力必须用法律加以限制,法律可以弱化权力,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法治主要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但是,法治也包括“全民守法”,要求对公民的部分权利也要加以限制,防止“权利滥用”,故B项说法错误。C项中,在法治国家,法律主要的作用就是限制权力,包括实体上的合法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对权力的制约也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C、D。

89、本题考查名人名言题。马克思此话的基本含义是指在民主的国家中,法律具有相当于“国王”的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民主主要强调人民当家作主,民主往往与法治相一致,故D项说法正确。在专制国家中,国王的意志往往具有强制力,具有法律的效力,故C项说法正确。从历史上看,既有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即民主的法律,也有体现专制国王意志的法律,如古代中国的封建王朝的法律,即专制的法律,故A项说法正确。民主的要求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故在民主的国家中,君主或国王也是可以参与立法的,故B项说法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

90、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这句话是对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和法官依法裁判义务的极好说明,法官裁判案件,最为关键的任务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裁判,排除非法干预,因此C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法律是一定社会环境的产物,其内容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文化因素的影响。B选项错误,法官的裁判权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同时也受到行政权、立法权的制约。D选项错误,基于立法、司法和行政相互制衡的考虑,法官显然不可能是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上司。法律谚语或者法律类的名人名言是法律论证法理学题目的常见设问方式,想要答对这种题目,紧要之处就在于避免对谚语或者名言做过分狭义或者孤立的理解,往往要结合大家的其他法律知识来对这些话做全面的理解,否则就很容易落入出题人的陷阱。综上,本题答案为C

十九、法与社会

91、 马克思认为,社会决定法律,法律以社会为基础,具有物质制约性,故A项说法正确。随着社会发展、阶级对立的出现,国家出现了,法也就出现了,因此,法的起源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历史性。故B项说法正确。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认为,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复杂,因此C项说法错误。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社会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冲突的化解、维护阶级统治上,故D项并非规范作用而是社会作用,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B

92、【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与区别。A项中,法律具有局限性,不是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由法律进行调整的,比如,“同居关系”,“情谊关系”。本题中,法院认为,王某行为属由道德规范的情谊行为,不在法律调整范围内。故A项说法错误。B项中,价值判断是根据法律规范的含义,结合法律事实,由法官根据内心的价值所做成的具有价值取向性的判决。本题中,法官用的就是价值判断。故B项说法正确。C项中,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即没有正式渊源的时候,在民商法领域,可以用非正式渊源进行裁判。因此,道德规范在法律规范没有规定的地方可以作为司法裁判的理由,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一切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只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的实施。因此,道德具有强制性,但是没有国家强制性。D项说法错误。本题选正确的,答案为B。

93、 本题考查法律效力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对于A项,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是自愿签署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仅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更有法律上的效力,故A项说法错误。对于B项,意思表示是一种达成法律关系的意愿,它不仅仅是一种内心的愿望,而且必须表露在外,作为法律上认可的行为,故B项说法正确。对于C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中能够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也有可能是非法行为,如杀人行为会导致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法官认为该协议有效,一方面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因为它符合道德的要求,故法官的解释符合“法伦理性的原则”,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

94、本题考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和法的本质。A项中,苏格拉底的审判一直是西方法哲学史上被广泛讨论的一个问题:一个人是否应当遵守与其内心不可认同的法律。如果他认为是恶法,能否勇敢的表示拒绝遵守,还是用合法的手段希望该法的废止?这说明,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会有紧张关系,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苏格拉底最后选择了遵守当时的“恶法”,认为不能因为法律的判决对自己不好,就拒绝遵守法律,这个不是法治而是人治。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故B项说法正确。C项中,“恶法非法”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认为如果法律违反了基本道德(自然法)的规定,就不是法律,不需要遵守,而苏格拉底最后选择了遵守法律,故不支持恶法非法的观点,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正义具有历史性,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正义观点,法官坚持“恶法亦法”,苏格拉底用生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苏格拉底的朋友却认为“恶法非法”,故每个人对正义的理解各不一样,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95、 关于法与道德的联系,法律思想史上存在三个理论争点,即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和功能上的联系问题。

(1)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这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二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古代立法者中有自然法学者,他们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统一。近现代立法者中也有“新自然法”学派的人支持法律与道德的统一。故C项和D项说法错误。

(2)法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法与道德在内容上存在相互渗透的密切联系,对此,几乎所有学者都不存异议。问题是这种内容上的联系是否应有限度以及限度如何确定。一般来说,近代以前的法在内容上与道德的重合程度极高,有时甚至浑然一体。如中国古代法就具有浓厚的伦理法特征。这与古代法学家相应观点的支撑不可分。故A项说法错误。古代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尽可能将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使法确认和体现尽可能多甚至全部的道德内容,以保证社会思想的纯洁性。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这与近现代法学家的基本立场不无关系,他们大多倾向于将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相对分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乎成通说。B项说法正确。注意,所有人都会认为应当由法律和道德共同治理社会,而不能只是单方面强调其中的某一部分。本题答案为B

二十二、法与人权

96、人权,指的是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因此,人权的享有并不以法律的规定为前提(具备人的属性即可),这一点是人权与其他权利最为重要的差别。因此,人权首先是作为一种先于法律的道德性权利存在的。但是,人权先于法律存在,并不意味着人权不可以被法律化,相反,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人权应当被纳入法律的范畴,从而借助法律背后的国家强制力来进行有力的保障,典型如各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即是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的例子。因此,人权可以同时具备道德性与法律性这两个属性。同时,也正是由于人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独立于法律存在,因此人权可以作为评判法律善恶的标准。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特别是在立法和执法中贯彻最低限度的人道主义标准,已经成为共识。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更是发出了保护人权的最 强音:凡分权未确立和人权无保障的国家,就没有宪法。据此,A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按照马列理论,人权具备历史性,其概念和内涵受到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人权既不是上帝的恩赐,也不是理性的产物,其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伴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随着社会的演变而演变。据此,B、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A。

97、在人权的性质方面,考生需要注意三点:(1)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但是,在根本上,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2)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人权必须被法律化,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实际上被法律化。(3)人权具有历史性,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相应于人权的三个层面,即应然权利、法律权利、现实权利。本题考查到了第(3)点,这也是我们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所一直强调的一点,即反对人权的普世性、超验性和不证自明性,而主张人权的历史性和社会物质条件制约性。选项A“根据自然法,一切人生而自由,既不知有奴隶,也就无所谓释放”,自然法在西方法律思想中被认为是普世的、超越于一切人类社会之上的法,具有普适性。选项C“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是对人权之超验性的一种神学证明方式,实际上也是一种自然法(神学自然法)的观念。A项和C项体现的都是西方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观,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权的理解相去甚远,故而不选。至于B项,“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确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但它说明的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紧密关联性,而没有涉及对人权之历史性的解说。选项D“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说明的正是人权的历史性,即人权的保护内容和范围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所谓历史的发展指的就是不同历史阶段的经济结构(物质生活条件)以及由其制约的其他各个方面(包括文化),因此选择D项。本题答案为D。

98、本题考查我国立法权权限和立法程序。A项中,全国人大具有基本法律的制定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对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权,并且不得违反该法的基本原则,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法律应当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应当由主席团公布,故B项说法错误。根据新《立法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因此C选项正确。D项中,《立法法》第28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司法部原来公布的答案为A、D,现结合新《立法法》的规定,调整为A、C、D。综上,本题答案为A、C、D

二十四、立法裁决

99、【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渊源的效力原则。在法学理论中,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有时也被称为法律效力等级或法律效力位阶。影响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的因素主要有:(1)制定主体;(2)适用范围;(3)制定时间。由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本身是有层次或等级划分的,因而其效力当然具有层次或等级性。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主要包括:(1)全国性法律优先原则;(2)特别法优先原则;(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原则;(4)实体法优先原则;(5)国际法优先原则;(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此外,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因此,ABCD说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