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本条中“犯罪过程”的含义。

答:犯罪过程,是指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包括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

(2)本条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含义。

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在犯罪实行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有效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砍成重伤后,放弃杀人意图,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后,在有可能将犯罪完成的情况下,主动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有效地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成立犯罪中止,但已经造成被害人重伤,造成了损害,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减轻处罚。

二、《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试说明:

1.犯罪集团的成立要件。

答:犯罪集团的成立要件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结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3人以上。

(2)组织性: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3)预谋性: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4)经常性: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

(5)危害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危险性非常大。

2.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

答:(1)主犯的概念与分类: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两类:

类: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在聚众类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第二类:在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首要分子的概念与分类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首要分子包括两类:一是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关系:交叉关系。

绝大多数首要分子都属类主犯。但是,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第二类主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轻微聚众犯罪,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中,可能只处罚一个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问题,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

三、我国《刑法》第29条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分析: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如何理解?

答: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等方式,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行为。

(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包括哪些情形?

答: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分两种情况:一是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或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二是教唆不满14周岁,或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之外的犯罪。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哪些情形?

答: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是指教唆未遂。主要包括四种情况:被教唆人拒绝了教唆者的教唆;被教唆人虽然当时接受了教唆者的教唆,但实际上并没有实施该犯罪行为;被教唆人当时允诺实施教唆者所教唆之罪,但实际上实施的是其他犯罪;被教唆者实施被教唆之罪与教唆者的教唆没有关系。

四、《刑法》第133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试说明:

1.本条所规定的罪名、罪状的描述类型。

答:本条规定的是交通肇事罪,罪状是空白罪状。

2.本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征。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交通运输人员,但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过失。

3.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答:本条所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五、《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试说明:

1.本条第1款中“伤害”的程度要求。

答:这里的“伤害”,是指轻伤害。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既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既遂)、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区别: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只有伤害的故意,没有杀人的故意;故意杀人罪(既遂)有杀人的故意。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则既无伤害的故意,也无杀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是有伤害的故意。

3.本条第2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试举例说明.

答:“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行为虽然故意伤害他人,但是应当按照其他罪名定罪处刑的情形,如抢劫、强奸过程中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伤害被害人。

4.如果甲故意致他人重伤但未造成严重残疾,根据案情应予减轻处罚的,对甲应如何判处刑罚?

答:甲故意致他人重伤但未造成严重残疾,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范围内判刑;如果根据案情应予减轻处罚,就应当在3年以下判刑。

六、《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答:本条规定的是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强奸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客体: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3)主体:特殊主体,已满14周岁的男人。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目的。

2.本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的罪状有何不同?

答:本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的罪状有以下不同之处:

(1)对象不同。

(2)手段不同。

(3)是否要求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同。

(4)既遂的标准不同。

3.对本条规定的“暴力”、“胁迫”、“其他手段”应如何理解?

答:这里的“暴力”既可以针对被害人实施,也可以针对被害人的家人实施。这里的“胁迫”,既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其他所有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采用药物麻醉、灌醉酒的方法,利用迷信的手段,利用妇女患重病无力反抗,假冒妇女的丈夫、情侣等使其陷入认识错误,而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4.本条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如何理解?

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对被害人采用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也就是说,这里的导致重伤、死亡的暴力,必须是作为强奸的手段实施的。反之,如果是在强奸完成后,为泄愤报复、灭口而伤害、杀害被害人,就不属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因此应当以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七、《刑法》第238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答:本条规定的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都可成立。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2.第2款中的“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的……”与“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区别何在?

答:“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的……”是指非法拘禁的方法、手段不当,过失地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此种情况,作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通过升格法定刑的方式进行处罚。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是指故意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残、打死。此种情况,应当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第3款中的“债务”是否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答: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第3款中的“债务”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4.第4款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区别何在?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比“国家工作人员”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八、《刑法》第239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试说明: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答:绑架罪,是以指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或者出于其他目的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以及其他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获取财产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

(4)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都能够成立。

2.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是指将他人作为人质予以绑架,利用被害人的家属、亲友等第三人对被害人安危的担忧,迫使第三人交付钱财。

3.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答:“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将他人作为人质予以绑架,利用被害人的家属、亲友等第三人对被害人安危的担忧,迫使第三人满足其除获取财产以外的其他要求。

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么?

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定抢劫罪。因为绑架罪必须是通过劫持被害人,强迫第三人交付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特征,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

5.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定绑架罪。因为这种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本质特征:通过控制被害人,强迫被害人的家属、亲友等关心被害人安危的第三人交付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

6. 绑架致人质死亡,是否可以判处死刑?

答:不得判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只有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致人质死亡不得判处死刑。

九、《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其他方法”应如何理解?

答:“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其他足以导致被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而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方法,譬如,药物麻醉的方法,灌醉酒的方法,等等。

2.条文中“入户抢劫”应如何理解?

答:“入户抢劫”的“户”,指的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前面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不包括公共场所、办公地点。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理解?

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是指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对被害人采用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也就是说,这里的导致重伤、死亡的暴力,必须是作为抢劫的手段实施的。反之,如果是在抢劫完成后,为泄愤报复、灭口而伤害、杀害被害人,就不属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因此应当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条文中“持枪抢劫”是否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为什么?

答:“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并且必须是真枪。因为假枪不能击发子弹,持假枪抢劫,如果被害人反抗,一般不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而持真枪抢劫,如果被害人反抗,可能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

十、《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请分析:

1.本条中,财物的外延如何界定?

答:本条文中的财物,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如电力、煤气、天然气;既包括合法财物,也包括非法财物,如违禁品、赃款、赃物。但是,不包括某些特殊盗窃罪对象的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商业秘密等。

2.本条中,“多次盗窃”应该如何理解?

答:“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

3.本条中,“携带凶器盗窃”应该如何理解?

答:“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

4.本条中,“扒窃”应如何理解?

答:“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十一、《刑法》第266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答: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都能成立诈骗罪。

2.该条中“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含义是什么?

答:“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是指对诈骗罪的处罚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既判主刑,也判附加刑;二是不判主刑,单处附加刑。

3.该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含义是什么?

答:“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在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如票据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下,适用“特别法由于普通法”的原则,按特别罪名定罪,不定一般的诈骗罪。

4.假如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官却判处甲八年有期徒刑,作出这种判决的依据可能是什么?

答:可能有两种情况:(1)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2)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十二、《刑法》第267条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答: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

(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都能成立抢夺罪。

2.抢夺罪与抢劫罪有何区别?

答: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排除被害人反抗,从而夺取被害人财物。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直接夺取被害人财物。

3.对第2款应如何理解和适用?

答:按照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此,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携带的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直接认定为抢劫,不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准备使用。(2)如果携带的是非管制器械进行抢夺,要证明行为人准备使用,才能定抢劫罪;有证据证明不准备使用的,不能定抢劫罪。

十三、《刑法》第270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答: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犯罪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3)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他人财物,拒不交出或者退还。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5)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都能成立。

2.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应如何理解?

答: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受委托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而且包括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的他人的财物,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等等。

3.第2款中的“遗忘物”是否包含遗失物?

答:对“遗忘物”是否包含遗失物,学界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遗忘物包含遗失物,捡到他人财物拒不交还,也应当定侵占罪。

4.对“告诉的才处理”应如何理解?

答:“告诉的才处理”是指侵占罪属亲告罪,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向法院起诉,法院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刑法》第213条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试说明

1.本条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答:本条规定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状类型属叙明罪状。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而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2.应如何理解本条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答:“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毫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以本条所规定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如何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答:如果同时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这两个犯罪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牵连关系,因而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只触犯这两个罪名中的一个,就以该罪名定罪处罚。

十五、《刑法》第384条第1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哪些人员?

答:本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条文中“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哪些情形?

答:“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法定情形主要有:(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条文中“不退还”应如何理解?

答:“不退还”是指挪用公款后,在一审判决前没有退还。

十六、刑法第285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答:本条规定的是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2)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2.对“财物”应如何理解?

答: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实际的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迁职务、迁移户口、就业、提供女色等。

3.对“谋取利益”应如何理解?

答:这里的“谋取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这不同于行贿罪,行贿罪主观上只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付他人财物,不构成行贿罪。但是,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

十七、刑法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请分析:

(1)本条款中“滥用职权”的含义。

答:本条款中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的行为。

(2)本条款中“玩忽职守”的含义。

答:本条款中的“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含义。

答:本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当存在法条竞合情形时的处理原则,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的后果触犯刑法其他条文的规定的,按照另外的规定处理。

十八、刑法第395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请分析:

(1)请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该条确认的犯罪构成。

答:本条规定的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第三,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2)“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

答: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五类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第五,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3)本条款中的“不能说明”包括哪些情形?

答:本条款中的“不能说明”的情形包括:①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②行为人试图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但未能说清楚;③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公安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④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公安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4)本条款中的“非法所得”应如何计算?

答:本条款中“非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一般应将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

(5)犯罪嫌疑人(某县原财政局长)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追诉期限是多少年?

答: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