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宏观问题: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一)概念:是指危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是指危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大多数是自然人,少数可以由单位构成;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大多数是故意的,少数是过失的。

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一)概念: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三)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二、招摇撞骗罪: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一)与诈骗罪的区别:

1.获取的利益不同:诈骗罪获取的是财物,招摇撞骗罪除可骗取财物,还可骗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就业的机会等。

2.方式不同:本罪只能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进行,诈骗罪可采取任何方式。

3.客体不同:本罪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且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诈骗罪只侵犯公私财产权。

(二)法条竞合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1年3月1日《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限于轻伤,造成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四、赌博罪:

(一)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关系:《修正案(六)》将开设赌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

(二)赌博罪的概念: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三)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的,并且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一、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领域: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员、翻译人员。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一)领域:也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例题: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好处费。陈某照此办理。李某收受500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被无罪释放。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BCD)

A.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B.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

C.李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

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

(一)妨害作证罪的两种方式:阻止作证和指使作伪证。

(二)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妨害作证罪的对象是证人,也即针对的是言词证据,不包括实物证据,这是本罪区别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的是实物证据。

(三)妨害作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时间不同。

妨害作证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前。

打击报复证人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

(四)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领域和主体不同。

例题:律师王某在代理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编造了一份对自己代理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本该败诉的己方当事人因此而胜诉。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C)

A.伪证罪

B.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

C.妨害作证罪

D.帮助伪造证据罪

四、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通常不构成犯罪。

(二)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区别

窝藏:侧重的是犯罪的人,是指行为人采用一定的方式使公安司法机关难以控制犯罪人的人身。

包庇:侧重的是犯罪的事,是指行为人作假证明,误导公安司法机关,导致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查清犯罪事实。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侧重的是犯罪的物,是指行为人采用的一定的方式,导致公安司法人员难以查清犯罪所的赃物及其他收益的性质。

(三)与共犯的区别:事先是否通谋。

(四)两种特殊的包庇:

1.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掩盖犯罪人的也是包庇。

2.代人顶罪,使真正的罪犯逃脱处罚,也是包庇。如司机给领导顶罪。

例题:甲路过偏僻路段,看到其友乙强奸丙的犯罪事实。甲的下列哪一行为构成包庇罪?(    C)

A.用手机向乙通报公安机关抓捕乙的消息

B.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语

C.对侦查人员声称乙、丙系恋人,因乙另有新欢遭丙报案诬陷

D.经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一)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以外的人,犯罪分子本人实施本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六个常见的事后帮助犯(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洗钱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都是如此;但是,打击报复证人罪可以由犯罪分子构成。

(二)对象只能是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不包括犯罪工具,掩饰、隐瞒犯罪工具的性质不成立本罪。

(三)与共犯的区别:事先通谋的构成共犯。

例题: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D)

A.甲用受贿所得10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

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

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或滥用职权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不并罚。

(二)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执行还定本罪,打成重伤、打死的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七、脱逃罪: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已决和未决

八、虚假诉讼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1、概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一罪与数罪:实施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共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罪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重点注意一罪与数罪问题。

一、一罪: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下情形应当通过升格法定刑的方式处罚,不需要数罪并罚:

1.造成被组织人、被运送人重伤、死亡的(是指方法不当、手段不当致人重伤、死亡)。

2.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被运送人人身自由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二、数罪: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1.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

2.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略)

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转定故意伤害罪。

二、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前者是有医务资格的人,后者是没有医务资格的人。

(二)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的,后者是故意的。

(三)对结果的要求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后者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三、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是指无医务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是无医务资格的人,有医务资格的人不构成本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稽查的,数罪并罚。与暴力抗拒缉私一样。

二、盗伐林木罪:

与盗窃罪的界限:将已经砍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三、滥伐林木罪:

与盗伐林木罪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本罪没有最低数量要求。

2.与诈骗罪的区别:故意贩卖假毒品骗取钱财的定诈骗罪;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的,以本罪未遂处罚。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升格法定刑,不并罚。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个兜底性的罪名,因实施其他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照所实施的毒品犯罪定罪处罚,只有不能查明是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的才定本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与一般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2.事先有通谋的构成共犯。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一、卖淫既包括女性向男性卖淫,也包括男性向女性卖淫,还包括男性向男性、女性向女性卖淫。

二、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1、《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这两个犯罪的死刑。

2、犯这两个犯罪的过程中,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而仍然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1.特殊主体:必须是患有淋病、梅毒等严重性病的人。

2.客观上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的。如果不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发生的,定故意伤害罪。

3.主观上是明知。

四、特殊窝藏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注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以本节犯罪论处。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后者不以牟利为目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

以牟利为目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否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第二十二章  贪污贿赂罪

宏观问题: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实施了贪污、挪用、受贿等犯罪行为。

3、主体:多数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个别犯罪的主体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

一、贪污罪:

(一)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以上人员除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还可成为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主体。

(二)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自己经管的财产,主要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而不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工作人员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与职务无关的便利条件。

(三)特殊贪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四)与贪污罪有关的一个司法解释:

1、单位内部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以主犯的身份定性。

2、单位外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