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刑法各论概述

重点注意罪状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

二、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分则其他条款)、空白罪状(引用其他法律、法规)、混合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的形式,如污染环境罪)。

第十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准确理解公共安全的涵义,是将本章之罪与其他各章相近犯罪区别开来的关键。本章犯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同一种方法实施的时间、地点不一样,构成的罪名不一样。如以不同的方式杀妻定不同的罪名。在不同的地方甩手榴弹构成不同的罪名。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定本章罪名;否则,定后面章节的罪名。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主体必须合法持枪者。

4、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二、过失犯罪中,注意一般过失与业务过失的关系。

本章前面几个过失犯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都是一般过失犯罪,都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违反的都是一般生活规则;后面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多数是业务过失犯罪,发生在业务过程中,行为人违反的是业务规则。

三、业务过失犯罪中,注意一般业务过失与特别业务过失的区别。

后面的业务过失犯罪又有一般业务过失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与特殊业务过失犯罪(如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之分,应当优先定特殊业务过失的罪名。尤其要注意重大责任事故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关系。

四、重点注意以下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私设电网、驾车撞人、向人群开枪、破坏矿井的通风设施等。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重点注意盗窃以上五种设备、设施如何定性,分三种情况:(1)盗窃达到了犯罪程度,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定盗窃罪;(2)盗窃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定破坏类的罪名;(3)盗窃达到了犯罪程度,同时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属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通常定破坏类的罪名。

例题: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C)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

1.非法持有、私藏的区别:

非法持有:没有持枪资格的人非法持有。

非法私藏:有持枪资格的人丧失持枪资格后私自藏匿枪支,拒不交出。

2.认识错误:为盗窃一般财物,盗窃到枪支,定盗窃罪(既遂);为盗窃枪支只偷到一般财物定盗窃枪支罪(未遂)。

(四)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五)交通肇事罪:本罪是过失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犯罪,因而法硕考试考的频率非常高。

1.罪与非罪: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承担全部、主要、同等责任的一方构成犯罪,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不构成犯罪。

在行为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通常必须造成死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才构成犯罪,但在下列特殊情况下,重伤1人也构成犯罪: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转化犯: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治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共犯问题: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乘客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共犯(交通肇事罪)论。

这是我国过失不构成共犯唯一的一个例外。

4.本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区域内,才定交通肇事罪,否则构成其他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过失致人死亡、武器装备肇事。

5.注意本罪与以故意驾车撞人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1)故意驾车撞人构成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直接故意:开着车故意见人就撞。如80年代初姚锦云驾华沙车在天安门广场上由北向南见人就撞19人,定本罪。2005年9月11日,河南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后在东城区灯市口附近将司机杀死,随后驾驶该车由北向南冲入王府井大街,直接造成3死9伤。据其供述,倘使车子不被停下来,他还要顺着大街一路冲撞下去。 2013年10月28日,一辆吉普车冲撞天安门金水桥,致5死38伤。

间接故意: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加快车速,驾车狂奔,又接二连三撞死、撞伤多人。如2008年12月14日,成都的孙伟铭酒后驾车,致4死1伤;2009年6月4日,南京的张明宝酒后驾车,致5死4伤。

(2)危险驾驶罪:《修正案(八)》确立,《修正案(九)》修正。

① 概念: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

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超载),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超速)行驶的;

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② 一罪与数罪:

,按一罪处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数罪并罚: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般规律: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通常都应当以所实施之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由于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因而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拘留、逮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以所实施之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但以下三罪例外: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升格法定刑。

第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法定刑升格。

第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的,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情形之一,因而既无须数罪并罚,也无须升格法定刑。

(3)三罪的区别:关键在于撞击的次数。

实施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尚未发生撞击,情节严重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车,发生一次撞击,达到犯罪程度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发生两次以上的撞击,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例题一: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D)

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

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

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

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

例题二:下列哪一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

A.甲驾车在公路转弯处高速行驶,撞翻相向行驶车辆,致2人死亡

B.乙驾驶越野车在道路上横冲直撞,撞翻数辆他人所驾汽车,致2人死亡

C.丙醉酒后驾车,刚开出10米就撞死2人

D.丁在繁华路段飙车,2名老妇受到惊吓致心脏病发作死亡

第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宏观问题: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一)概念: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3、主体:个人和单位都能够成立。本章是单位犯罪最多的一章。本章前两节和后两节: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2节“走私犯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6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4、主观方面:多数由故意构成,也存在少量过失犯罪(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法条竞合问题:也就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与和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的关系。

1.构成犯罪的条件: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共九个罪名。这九个犯罪构成犯罪的条件如下:

(1)一般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数额犯,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伪劣产品未销售,价值金额达15万元的,也以犯罪论处,定未遂。

(2)特殊罪名:

,行为犯两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二,危险犯两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三,结果犯四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法条竞合的处理:

(1)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八种特殊伪劣产品,不一定构成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没有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该种特殊伪劣产品罪。

第二,不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销售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

第三,既符合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成立要件,同时销售额又达到了5万元以上,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罪以及某种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实施本节之罪,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虚假广告、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属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节  走私罪

重点注意一罪与数罪问题:

一、按一罪处理的情形: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不并罚;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妨害公务罪并罚。

注意: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毒的,不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定普通受贿罪。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否则定普通行贿罪。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主体不同,后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一、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依照伪造货币一罪从重处罚。因为伪造货币后,通常都会将其像商品一样予以出售和运输。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一)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因为购买后必然要使用。

(二)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使用假币,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并罚。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

1.使用假币与出售假币的区别:是否“等价”交换;是否存在欺骗因素。

2.对使用假币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

四、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修正案(六)增加》)

(一)概念: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是金融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合法利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

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骗取贷款罪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洗钱罪:

(一)概念: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修正案三增加)、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修正案六增加)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的行为。

(二)对象:毒品、黑社会、走私、恐怖、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

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七类罪名,而不是七个罪名。

(三)方式:通常要求采用金融方式:(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进行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