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答题

1、

(1)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2)成立条件:

,有义务: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不包括道德上的义务;必须是针对特定人的义务)。

第二,有可能: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的义务。

第三,有危害: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2、

(1)相同点:

①前提相同:合法权利面临危害。

②时间相同:不法侵害或危险正在发生。

③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④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都不负刑事责任;超过了合理限度,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不同点:

①危害来源不同。

②对象不同。

③限制条件不同。

④限度不同。

⑤主体限制不同。

3、

(1)概念: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2)特征

①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

② 两个以上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③ 两个以上的行为存在吸收关系。

④ 一个行为被另一个行为所吸收。

⑤ 按一罪处罚是基于实践中的作法。

4、

(1)概念: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2)特征

① 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② 社会性和法律性。

③ 必然性和平等性。

④ 严厉型和专属性。

5、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有四种:

① 定罪判刑方式。

② 定罪免刑方式

③ 消灭处理方式:已过追诉时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赦免,等等。

④ 转移处理方式:享有外交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6

我国对死刑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加以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从死刑的适用对象上加以限制:

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3、《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犯罪的死刑。

(三)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加以限制

1、从案件的管辖上进行限制:死刑案件至少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2、从核准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四)从死刑的执行制度上加以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同时,逐步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1979年刑法规定,死缓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才不予执行死刑;1997年刑法修改为,死缓犯故意犯罪才执行死刑;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

7、

(1)概念: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条件:

① 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② 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③ 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

④ 行为人已满18周岁。

8、

(1)概念: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①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③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④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构成要件:

①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② 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之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③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④ 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都能够成立。

9

(1)概念: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2)构成特征:

① 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②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③ 主体:个人和单位都能够成立。本章是单位犯罪最多的一章。本章前两节和后两节:第1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2节“走私犯罪”、第7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8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6节妨害税收征管罪除“抗税罪”外都可由单位构成。

④ 主观方面:多数由故意构成,也存在少量过失犯罪(如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10、

(1)概念: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特征:

① 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②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③ 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④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1、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12、

(1)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2)

① 客体:复杂客体,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② 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修正案五增加的);

第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第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第四,恶意透支的。

③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④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3、

(1)概念:

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特征

① 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② 客观方面: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③ 主体:大多数是自然人,有个别可以由单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④ 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大多数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4、

(1)概念:是指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妨碍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2)构成特征:

① 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② 客观方面:实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③ 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④ 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的,有少数过失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15

(1)概念:是指危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特征:

①客体: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②客观方面:是指危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主体:大多数是自然人,少数可以由单位构成;大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④主观方面:大多数是故意的,少数是过失的。

16、

(1)概念: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特征

① 客体: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是其随机客体。

② 客观方面:四种方式。

③ 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④ 主观方面:故意。

17、

(1)概念: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特征:

① 客体: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 客观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③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④ 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

二、法条分析题

(一)

1、概念: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构成要件:

(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之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第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第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3)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4)主体: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都能够成立。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到80毫克。

3、道路的含义: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4、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它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如果行为人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如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择一重罪处罚,通常定交通肇事罪;如果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加快车速,驾车狂奔,接二连三撞死、撞伤多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应当择一重罪处罚,通常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

1.本条规定的是强奸罪。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强奸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客体: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

(3)主体:已满14周岁的具有辨认控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目的。

2.本条第1款与第2款规定的罪状有以下不同之处:

(1)对象不同。

(2)手段不同。

(3)是否要求明知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同。

(4)既遂的标准不同。

3.这里的“暴力”既可以针对被害人实施,也可以针对被害人的家人实施。这里的“胁迫”,既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是精神胁迫;威胁的内容既可以是非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其他所有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包括采用药物麻醉、灌醉酒的方法,利用迷信的手段,利用妇女患重病无力反抗,假冒妇女的丈夫、情侣等使其陷入认识错误,而发生性关系,都构成强奸罪。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对被害人采用暴力手段,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也就是说,这里的导致重伤、死亡的暴力,必须是作为强奸的手段实施的。反之,如果是在强奸完成后,为灭口而杀人,就不属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因此应当以强奸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三)

1.本条规定的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都可成立。(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2.“致人重伤的……致人死亡的……”是指非法拘禁的方法、手段不当,过失地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此种情况,作为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通常升格法定刑的方式进行处罚。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是指故意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残、打死。此种情况,应当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第3款中的“债务”包括赌债、高利贷等非法债务。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比“国家工作人员”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具体而言,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包括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

1.本条规定的是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客体是他人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4)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人都能成立抢夺罪。

2.抢劫罪,是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排除被害人反抗,从而夺取被害人财物。而抢夺罪是不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直接夺取被害人财物。

3.按照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此,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携带的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直接认定为抢劫,不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准备使用。(2)如果携带的是非管制器械进行抢夺,要证明行为人准备使用,有证据证明不准备使用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五)

1.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有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2)犯罪对象: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3)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占他人财物,拒不交出或者退还。(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5)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都能成立。

2.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受委托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而且包括所有在没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控制的他人的财物,包括代送、代取、借用、租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而控制他人的财产,等等。

3.对“遗忘物”是否包含遗失物,学界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认为遗忘物包含遗失物,捡到他人财物拒不交还,也应当定侵占罪。

4.“告诉的才处理”是指侵占罪属亲告罪,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法院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向法院起诉,法院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六)

1.

本条规定的是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2)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2.

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实际的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迁职务、迁移户口、就业、提供女色等。

3.

这里的“谋取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这不同于行贿罪,行贿罪主观上只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付他人财物,不构成行贿罪。但是,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构成受贿罪。

三、案例分析

(一)答案:

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答案: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主流观点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对孙某实施胁迫,使其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四、论述题

1、

(1)概念: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构成要件:

①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②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③ 单位犯罪的利益必须归单位或单位全体成员所有。

④ 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

(3)处罚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两种原则:一是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予以刑罚处罚;二是单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我国对单位犯罪,一般采取的是双罚制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如特别刑法另有规定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我国存在少量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的单罚制犯罪。

2、

(1)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①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

这里两人以上,既可以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单位,还可以是两个以上单位和自然人的结合。

如果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犯罪,要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中至少有两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② 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这里共同的行为,既包括共同的实行行为,还包括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甚至是共谋的行为。

③ 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故意。

共同的故意包括三项要求:

,都必须是故意的。

第二,故意的内容必须相同。两个以上的人犯罪故意的内容完全不同,不成立共犯。但是,部分相同的,在相同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第三,必须存在意思联络。故意的内容虽然相同,但没有意思联络的,也不成立共犯。

3、

(1)概念:

酌定量刑情节,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决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大小有一定影响,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2)种类:

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等。

4

(1)吸收:

①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②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

① 主刑与附加刑。

② 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③ 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5、

(1)概念: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罪犯,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

(2)适用条件:

① 对象条件:假释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

② 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③ 限制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④ 期限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至少执行十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