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联考初试已经落下帷幕,但我们还有一半的考研路要走,即将来临的复试,才是决胜的关键。近年来,随着复试难度的加大,淘汰率日益攀升,加之非全日制纳入统考,被刷比比皆是,需要大家认真备考。

  在每年的复试中,很多同学在专业课面试环节,分数呈现两极分化趋势,者不少,但是低分的同学更多。复试专业课面试大都围绕当年度的社会热点事件展开,积累好了,自然容易取得,但是如果积累不足,必然手足无措,答非所问,在专业课面试败北。

  在此,敏行法硕大白特地整理汇编了热点案件,结合所学法硕《考试分析》知识点,为大家梳理解读!

  泸州遗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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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泸州的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结婚30多年,有一养子。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学英来往,1996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永彬与蒋伦芳并未离婚。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蒋伦芳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了扶养义务。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一审法院认为,该遗嘱虽是遗赠人黄永彬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违法之处: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及一套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的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且黄在认识张后,长期与张非法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而黄在此条件下立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违反法律的行为。故该院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获得遗赠财产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应当首先确定遗赠人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尽管遗赠人所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遗嘱的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第26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伦芳本应享有继承黄永彬遗产的权利,黄将财产赠与张学英,实质上剥夺了蒋的合法财产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婚姻法》和《继承法》为一般法律,《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根据《立法法》,《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继承法》,后者若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该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

  事件评析

  本案中需要平衡的主要是两种利益和权利,即个人的遗嘱自由和合法婚姻家庭的保护,黄永彬与张学英从1996年到2001年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已经构成了重婚行为。他们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如果让张学英这种违反《刑法》的行为,顺理成章地得到遗产,就会在保护公民的财产处分自由权和遗产继承权的同时,出现和我国《宪法》和《刑法》,以及和《婚姻法》保护的合法婚姻家庭关系相冲突的情形。

  对于重婚行为,即使检查院不能提起公诉,被害人也没有提起自诉,而如果民事判决出现了因为这种违法行为而获利的判决,那么判决的精神就会和《宪法》和《刑法》,以及《婚姻法》对婚姻家庭的保护精神相冲突。

  本案中,法官的利益衡量尺度是合适的。法官在衡量利益时必须以社会大多数人的福利为标准,而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实质的公平和公正。本案中,人们坚信公正在合法妻子一边,这并不是对她个人有什么偏爱,而是每个人都将之视为同他们的婚姻家庭一样的一种秩序,一种关系。法官的判决可能决定着他们每一个人今后对法律的评价和对自己生活方式的一种选择。近年来社会现实无情的表明,由于“包二奶”现象愈演愈烈,合法婚姻家庭,合法婚姻已经变得如此薄弱,道德舆论的支持已经不足以抵御金钱和利益的力量,如果法官此时再拒不对合法配偶援之以手,其社会良知何在?毋庸置疑,通过这样一个判决并不能杜绝类似的法律规避行为,但法官至少标明了他们的立场,对于公众而言,这就是法律的态度。通过这样的信息,或许可以预见到破坏合法婚姻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促使当事人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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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判决,合理协调了社会公德,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规则的关系。判决并没有超过法官的权限,符合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基本原则和逻辑;在解决纠纷的同时,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合理性,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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