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备考2020法硕考研的同学相信已经开始按照自己的计划进行复习。在进行题目的练习时,相信同学们关心的除了真题的练习之外,就是主观题的复习了。今天,文都敏行法硕给同学们带来2019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练习第四篇。同学们可以进行练习参考:
简述法的自由价值。
法学上的自由是指主体的行为与法律的既有规定相一致或相统一。主要特点有:
(1)自由意味着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和从事的行为。
(2)自由也表现为主体自主选择的行为必须与既有的法律规定相一致。
(3)自由是人的本性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
(1)法律确认自由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以权利和义务规定来设定主体享有自由的范围。二是以权利和义务来设定主体自由的实现方式。
(2)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也是多样的:首先,法律通过划定国家权力本身的合理权限范围,明确规定公权力正当行使的程序,排除各种非法妨碍;其次,法律对于每个主体享有的自由进行界定和限制,防止主体之间对各自自由的互相侵害;再次,法律禁止主体任意放 弃自由;最后,法律为各种对主体自由的非法侵害确立救济手段与程序。
法律在实践中对主体自由的保障:一方面,法律排除国家权力对于某些个人自由的干涉,即保障主体的自由免受侵害。另一方面,法律保障主体可以合法地享有行使各项权利的自由。
简述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主要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平等具有以下特点:
(1)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所表达的内含随着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2)平等并不等于平均。
(3)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4)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从人的共性与特殊性角度看,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法律能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法律一般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来确认和保障平等实现。其基本方式有:
(1)法律将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如宪法层面、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等。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将前述内容 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保障其实现。
(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责任自负、责任相称、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等,都是责任公平原则的体现。
简述人权的概念和意义(2019 年考试分析修改)
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人权表达了所有人在人格上的普遍平等观念和固有尊严观念。人权具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点:
(1)人权是普遍性的权利。人权是普遍地为所有的人平等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
(2)人权是本源性的权利。即人权是其他权利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和理由,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属于最基础性的权利。
(3)人权是综合性的权利。即人权是包含多项权利内容的复杂的综合性权利体系。
(4)人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人权的历史发展特点从其主体、内容到保障措施等方面均可反映出来。
人权作为法律价值具有的意义:
(1)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的肯定,即对人的独立且平等的人的尊严的尊重。
(2)人权作为法律价值,表明法律的来源、法律运作的各个环节以及法律的根本目的都基于人本身,并不以人的现实生活为关注焦点,以人的理想生活为直接目标。
(3)人权作为法律价值,既是对法律的精神、原则、规范的直接检验和方向引导,也是对法律的内在品质进行批判的标准和完善的依据。
简述正义的特点、作用以及法律对于正义的保障(2019 年考试分析修改)
正义的含义及特点: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以利益为依归,是对利益的正当分配。一般认为,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社会体制的正义,是最为根本和具有决定意义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正义。正义具有以下特点:
(1)正义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其普遍性是指正义所反映的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与人类生活的根本理想;正义的特殊性是指普遍正义始终只能是在具体的和特殊的人类生活境况之中存在并得到体现。
(2)正义既具有超时代性又具有时代性。正义是与人的存在和发展相一致的,也反映了人作为人类共同的情感、理想和需求,这就是正义的超时代性;正义的时代性表现为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又是彼此有所区别的。
(3)正义既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正义的客观性是指它是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所具有的共性,这些共性不以具体的人的各种自然和社会差异因素的存在而发生改变;正义的主观性是指现实生活中正义观念的某些具体内容始终与人们的具体生活状况及其感受直接相关,因而体现出其强烈的主观性。
正义对法律价值的作用:
(1)正义是法律的存在根据和评价标准。法律的好坏需要评价标准,正义就是检验现实中法律好坏的根本标准和依据。
(2)正义是法律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因。正义始终引导着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基本制度革新鼎故,使法律等社会制度地符合正义的时代要求。
(3)正义适用于具体的法律实践。作为法的价值的正义往往在法律适用与法律推理中成为解释法律的重要根据,成为解决疑难案件、填补法律空白或漏洞的依据。
法律对正义的保障表现:
(1)法律通过将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及其重要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之内,使正义融入法律规范与制度之中,实行法治化治理,严格依法办事,从而全面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
(2)通过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机制,公正的分配社会的利益和负担,并设定公正的程序来保障,使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得以通过立法来落实;
(3)通过法律效果上的认可与惩罚机制,在执法与司法上保障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简述效率的含义及实现方式。
法的效率价值,即法所具有或应当具有的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活动便利并满足人们对物质的需求和便利条件的价值。法律是通过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的权利义务分配来实现这一价值的。通常其实现效率价值的方式包括:
(1)确认并保障主体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主体增加物质利益;
(2)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3)确认、保护、创造最 具有效率的经济运作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的生产力;
(4)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使人类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最大化的发展;
(5)通过设立法律责任、赔偿与惩罚等机制,使社会上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从而使人们的人身安全与社会财富总量不受损害或少受损害,从而使社会效率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简述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表现及解决原则。(2016 年非法学分析)
法的各种价值包括基本价值之间有时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相互冲突。
从主体角度看,法的价值冲突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 如个人自由可能导致与他人利益的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如国际人权与一国主权之间的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矛盾情形解决价值冲突的一般原则有:(1)价值位阶原则。 即指在相同位阶的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
(2)个案平衡原则。 即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便利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 即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害某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
(4)人民根本利益原则。这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中的根本价值原则,即以是否满足最 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标准,来解决一些存在重大疑难的法律价值冲突问题。它也可以作为前述价值位阶原则的补充和保障。
简述法的效力的概念与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也称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一般而言,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指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即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两者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样的,新颁布的法律优先使用。
简述法律规则的含义及其特征。(2010 年非法学简答、2012 年法学分析)
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 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其特征。
法律规则作为法律要素的地位:
法律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者共同构成的。其中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基本单位,与其他要素相比,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高、可预测性等特征。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 则或者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一个法律规则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几个法律规则。
其特征有:
(1)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 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
(2)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使它区别于不包含确定行为方案或仅具有倡导性的口号或建议;
(3)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基本特征;
(4)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5)法律规范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所有这些特征使法律规范具有其他调整措施所不具备的品质,成为对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权威性根据。
以上就是文都敏行法硕为同学们带来的2019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练习,同学们可以作为参考并进行练习。文都敏行法硕祝同学们复习顺利,早日通过法硕考试。更多法硕资讯、法硕院校信息、法硕精品课程,请关注文都敏行法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