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备考2020法硕考研的同学相信已经开始按照自己的计划进行复习。在进行题目的练习时,相信同学们关心的除了真题的练习之外,就是主观题的复习了。今天,文都敏行法硕给同学们带来2019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练习第五篇。同学们可以进行练习参考:
 
        简述法律规则的结构。(2010 年非法学简答)
 
        传统观念认为,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1)假定,又称为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包括可为的模式、应为的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
 
        简述法律原则的概念与作用
 
        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也可能是具体的。法律原则本社你不是法律规则,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创制、理解或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法律原则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原则的作用主要有两个:一是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具有指导意义;二是法律原则有时也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简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而法律原则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
(3)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它形成了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没有规则,法律制度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它们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它们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
裁判的法律依据。
 
        简述法律概念的含义和功能。
 
        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表达功能,法律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2)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
(3)改进法律、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而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同等重要。
 
        简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即它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简述法律部门及其特征。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有:
(1)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比如我国法律部门都是统一于宪法基础之上的。
(2)各个法律部门之间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4)法律部门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产物,一方面,法律部门的划分离不开客观的社会关系,它有客观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毕竟是人们尤其是立法者主观活动的产物,法律部门的划分又带有主观的因素。
 
        简述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又称从实际出发原则。划分法律部门不是主观任意进行的,它有相对稳定的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关系。
(2)合目的性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了解和掌握本国现行法律,所以合目的性原则是划分部门法时首先应当坚持的原则。
(3)适当平衡原则。 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注意在各种法律部门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法律部门所包含的法律范围不宜太宽,也不宜太窄。
(4)辩证发展原则。 客观世界是在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也是在发展变化的,那么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本身当然也会发展变化,法律和法规也始终处在变化中。
(5)相对稳定原则。 虽然法律部门是发展的,但是法律的稳定性特征要求我们不能频繁地变动法律部门的内容和结构。
(6)主次原则,又称重点论原则。 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是极为复杂的,有时同一部法律、法规可以被划归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以上就是文都敏行法硕为同学们带来的2019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练习,同学们可以作为参考并进行练习。文都敏行法硕祝同学们复习顺利,早日通过法硕考试。更多法硕资讯法硕院校信息法硕精品课程,请关注文都敏行法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