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备考2020法硕考研的同学相信已经开始按照自己的计划进行复习。在进行题目的练习时,相信同学们关心的除了真题的练习之外,就是主观题的复习了。今天,文都敏行法硕给同学们带来2019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练习第六篇。同学们可以进行练习参考: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2012 年非法学论述)
 
(1)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2)体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3)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4)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5)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时代发展要求。
 
       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2019 年考试分析修改)
 
       完善的必要性:
 
(1)国内外形势的新情况新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回应和调整
(2)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建设予以推动和引导
(3)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格局复杂化的客观现实,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愈来愈高,通过立法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难度愈来愈大今后一段时间要着力加强和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
 
(1)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
(2)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
(3)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
(4)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
(5)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
(6)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立法质量。
 
       如何立法质量
 
(1)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2)完善法律案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审议和表决机制
(3)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健全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使立法更加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如何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法律法规配套制定工作
(2)完善法律解释机制的途径和方法,建立法律常态化机制
(3)健全备案审查机构,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改进备案审查方式,加强对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4)健全法律法规清理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法律法规清理工作常态化,确保法律体系内在科学和谐统一
 
       简述立法的概念和特征。(2007 年分析,2011 年非法学简答)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立法有如下特征:
(1)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现代国家的职能主要包括立法职能、行政职能、司法职能等,其中立法职能是国家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职能,是其他职能的基础和前提。
(2)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立法活动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一
项专门活动。立法只能由特定的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3)立法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5)立法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6)立法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我国实行的是“既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概括地说,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同时,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还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所在省、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权限。我国的立法体制既是统一的,又是分层次的。从性质上讲,行政法规是对国家法律法补充,地方立法是对中央立法的补充,亮着都是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的原因是: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这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3)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各不相同,特别是民族多,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在中央,必须给民族自治地方一定的立法权,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
(4)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法律尚不完备,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完全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的手中,必须给行政机关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实际需要。
 
       简述 2015 年《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2019 年考试分析新增)
 
(1)授予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同时明确地方立法权的边界。这一修改意味着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实现扩围。
(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意味着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3)规范部门规章权限。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 导作用。
(5)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6)加强备案审查。
 
       简述立法应遵循的原则(2010 年法学分析,2019 年考试分析修改)
 
(1)合宪和法制统一的原则。立法要遵守宪法,依法立法,立法维护法制统一。合宪性的要求具体包括立法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依法立法原则,是在前述合宪原则的前提下,立法还应遵循《立法法》。我国现行《立法法》不仅明确规定了立法原则,还规定了不同立法主体所具有的不同立法权限与程序。各主体均应严格依法立法,保证立法合法。法制统一原则指立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民主原则。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和贯彻人民主权思想,集中和反映人民的智慧、利益、要求和愿望,使立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使立法活动与人民群众参与相结合。主要包括立法内容的民主和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
 
(3)科学原则。立法活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维护和保障立法的科学性。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求从现实的国情出发,其次要求立法要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立法的科学性还要求法律制定过程中要注意法律规范的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以上就是文都敏行法硕为同学们带来的2019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练习,同学们可以作为参考并进行练习。文都敏行法硕祝同学们复习顺利,早日通过法硕考试。更多法硕资讯法硕院校信息法硕精品课程,请关注文都敏行法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