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备考2020法硕考研的同学相信已经开始按照自己的计划进行复习。在进行题目的练习时,相信同学们关心的除了真题的练习之外,就是主观题的复习了。今天,文都敏行法硕给同学们带来2019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练习第八篇。同学们可以进行练习参考:
 
  简述法律职业的含义及特点。(2019年考试分析修改)
 
  法律职业是指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法律职业具有以下特点:
 
  (1)一是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
 
  (2)二是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
 
  (3)三是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
 
  (4)四是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
 
  简述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主要内容(2019年考试分析新增)
 
  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人在其职业实践中必须遵守的一种道德律。
 
  主要内容:
 
  (1)审判伦理:审判伦理就是法官伦理,是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法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是代表国家对案件进行审判,因此,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法官检查伦理还代表国家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的合法权益。
 
  (2)检察伦理:检察伦理,就是检察官伦理,是检察官从事检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3)律师伦理:律师伦理,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伦理道德准则。
 
  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这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过程。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解释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来实现。
 
  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2011年非法学论述)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它有助于解决法律实施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一般与具体的矛盾,是完备立法的需要。
 
  (1)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2)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以及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来统一人们的理解,保证法的实施的统一性。
 
  (3)对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改正、弥补。
 
  (4)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5)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
 
  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相应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
 
  (1)立法解释。狭义的“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第二,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当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第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有时法条之间会发生冲突,当不能以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则解决时,就需要进行立法解释。此外,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之间有冲突时,也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如果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则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协调和配合,统一认识,工作效率,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有时采用联合解释的形式,共同发布司法解释文件。
 
  (3)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的解释。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另一种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制定的法律进行的解释。有权进行行政解释的机关包括制定行政法规的国务院以及制定行政规章的各部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简述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推理通常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它不仅需要对抽象的法律规范进行理解和选择,而且还需要将这种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5)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推理的结论事关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承担义务、是否应负法律责任等,而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法律论证的概念及正当性标准(2016年法学简答,2017年法学分析)
 
  法律论证,主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对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论证,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其正当性标准有:
 
  (1)内容的融贯性。所谓融贯,是指法律体系本身的价值与事实、整体与部分、规则与原则、原理与精神的系统性、连贯性和一致性,以及法律体系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内外融贯。
 
  (2)程序的合理性。论证过程的合理、公正决定着结论的正当性,因此应建立相应的程序标准。
 
  (3)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的有效性。法律论证必须依据基本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以及合理的逻辑规则达成。
 
  (4)结论的可接受性。法律论证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取决于其说服力,即能否被决策者和公众认同和接受。
 
  论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这一特征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①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②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③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④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①首先,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②其次,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否则该法律关系得不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不可能建立起来。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实现,否则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就只能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
 
  ③承认法律关系的一致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主要表现在: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的经济关系的要求;法律关系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除了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其他社会关系的制约;从法律关系本身来看,其已经形成,就作为一种法律社会现象而存在,并对一定社会关系发生影响。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时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简述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义务与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区别和联系区别:
 
  (1)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知识一种可能性,并不表明主体实际已经有了某种权利和义务;而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实的。
 
  (2)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针对同一类人、同一类行为的;而在法律关系中,法律所规定的事实情况、主体、权利与义务及其所指向的对象都是具体的。
 
  联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在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体现。
 
  简述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2014年法学分析)
 
  (1)法律权利是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依法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从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人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法律义务是指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及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依法应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2)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3)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它反映着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独立自主和相互协作的关系的状态。但是,由于社会分工和利益资源的制约,每个人自身利益的实现和满足又离不开他人的协作和帮助,每个人必须为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构成了义务概念存在的客观基础。
 
  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及分类。(2009年简答,2011年非法学分析)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法律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这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还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根据事件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2)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或不作为。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意外事件。
 
  以上就是文都敏行法硕为同学们带来的2019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练习,同学们可以作为参考并进行练习。文都敏行法硕祝同学们复习顺利,早日通过法硕考试。更多法硕资讯法硕院校信息法硕精品课程,请关注文都敏行法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