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备考2020法硕考研的同学相信已经开始按照自己的计划进行复习。在进行题目的练习时,相信同学们关心的除了真题的练习之外,就是主观题的复习了。今天,文都敏行法硕给同学们带来2019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练习第九篇。同学们可以进行练习参考: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2010年非法学分析题)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它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是刑事法律。
 
  (2)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然,民事责任也具有惩罚的功能。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的规定。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违宪行为。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2013年法学简答)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
 
  (3)损害结果,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和伤害。
 
  (4)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5)主观过错,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的故意或者过失。
 
  论述法律的归责原则。(2012年法学简答,2016年法学分析,2019年考试分析修改)
 
  法律责任的规则,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是特定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体现,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因果关系原则。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简述免责的条件。免责,也称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的免除。免责的条件主要包括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自助免责等。
 
  (1)时效免责,指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将不再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亦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免除了法律责任。
 
  (3)自首立功免责,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4)有效补救免责,指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自助免责,指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简述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法治包含着多种内涵和意义: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种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基本的意义是依法办事;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而是有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简述法治与法制区别。
 
  (1)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良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以实现立法者期待的法律程序,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将法律置于统治者的权力之上,要求公共权利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而法制问世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候,就已经有法制。
 
  简述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2011年法学分析)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分离。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民主讲法治,法治就可能改变性质;如果离开社会主义法治来讲民主,民主就可能失去强有力的保障,就可能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或基础)。社会主义民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或基础;第二,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第四,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内在地需要法治,要求法治原则贯穿于民主发展的全过程。没有社会主义法治也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应当通过法治来积极推进民主的进程。
 
  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规范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以及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序和方式;第四,社会主义法治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武器。
 
  简述法治的基本原则。(2013年非法学论述、2017年法学论述)
 
  (1)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也是法治的首要条件。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的法治原则,它是法治中最基本的重要原则,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的效力或与法相冲突。
 
  (2)权利保障原则,内容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①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本身就是对人权的有力保障。法律至上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发展服务。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 极性的目的价值。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义务主体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其次,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
 
  ③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一方面,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权利和义务又具有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对国家权力而言,在资源分配上不能将权利只分配给一部分人,而将义务分配给另一部分人;对社会主体而言,在行使权利时,也必须尊重他人和社会的相应权利,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3)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制约。之所以强调权力的分工和制约,是因为法治的目的就在于运用法律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横、恣意和腐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4)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内容,其理论依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自然公正原则要求,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公正,对涉及当事人利益的事项作出裁判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以上就是文都敏行法硕为同学们带来的2019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练习,同学们可以作为参考并进行练习。文都敏行法硕祝同学们复习顺利,早日通过法硕考试。更多法硕资讯法硕院校信息法硕精品课程,请关注文都敏行法硕,及时获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