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文都敏行法硕给大家发一篇实打实的法硕冲刺干货——2020宪法学预测之章:宪法基本理论,希望能对你的法硕考研有所帮助~
 
预测一:宪法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法治原则(重点内容)
①宪法优位——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受到宪法约束,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而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法律保留——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③司法独立——法官在审判案件上不受任何干涉或者压迫,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4)权力制衡原则
①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
②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③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

《宪法》中重点法条: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六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七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九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百零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今天就先更新到这里,之后会更新宪法学预测之第二章:宪法的变迁,敬请关注~
 
想要了解更多考研干货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文都敏行法硕”!
我是文都敏行法硕,法硕考研领域专栏,法硕考研专业咨询。
 
编辑:文都敏行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