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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一:简述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的根本法。


特征:
分为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


形式特征:

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是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的最高依据。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有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包括国家主权的归属、中央和地方权限划分、国家机关的设立及界限、公民的权利及范围、基本国策等范畴。)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为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更为复杂和严格。


实质特征: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确立的目的就是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预测二:简述宪法的分类


传统分类:

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
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它具有规范明确、条文系统、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特点。


不成文宪法则是指:
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而组成的宪法。

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它具有弹性较大、适应性强的优点,但也具有规范不系统等方面不足。


②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刚性宪法有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宪法的保障和实施。


柔性宪法,则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都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柔性宪法的好处就是灵活性较强,能适应现实不断变化的需求。


③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制定宪法的机关):

钦定宪法是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往往是各阶级妥协的产物。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马克思主义的分类: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宪法的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

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

 

预测三:简述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1)含义: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2)宪法与依宪治国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效力。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4)唯有依宪治国,方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使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才能使宪法成为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5)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

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依宪治国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权威文本;

依宪治国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也是宪法实现的最终结果。

 

预测四:述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2)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各国普遍认为,必须建立完善违宪审查的机构与制度,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保障宪法的实施。


(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


预测五:简述我国现行宪法的特点


(1)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2)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①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省级以上人大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②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

③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

④实行了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⑤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任期限任制,废除了终身制。

⑥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3)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①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②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如党政分开、任期限任制、首长负责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务等。

③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4)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为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行使国家主权,宪法从实际出发,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了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健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对自治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预测六: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1)人民主权原则

又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它所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问题。

人民主权原则认为国家是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宪法》第33条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了基本人权的原则,人权条款对于理解宪法基本权利提供了指引。


(3)法治原则

①宪法优位。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必须受宪法拘束。


②法律保留。其基本含义是指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③审判独立。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或压迫,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与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131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既包括了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了国家权力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内涵涉及两个基本方面:


①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②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的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

①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

②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

③国家机关内部自上而下的制约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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