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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一:简述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和类型

概念:

宪法关系是经由宪法调整而包含有宪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

①宪法关系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几乎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均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方面的社会关系。

②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根据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般必然有国家的参与,国家也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享有权利。


类型:

①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②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③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④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预测二: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概念: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规范可以由宪法典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文构成。


特点:

内容的政治性

宪法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严格限制的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因此,宪法内容的设计从一开始就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从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来看,主要是有关国家权力、政治过程、平衡各种政治利益的规则、规范国家与公民及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

此外,宪法规范内容的实现和变化都要受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性影响。


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规范是有关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最根本的规则和问题,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因此,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构成宪法的每一个规范自然就具有最高性的特点。


立法的原则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和总章程,要为社会政治调整和国家权力行使提供规范依据,这就决定了宪法规范在内容设计上要包括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宪法的原则性是宪法的概括性、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基础和综合体现。


实施的多层次性

大部分的宪法规范只提供了调整社会关系的宏观性原则,宪法规范的实现不可能是直接的一次性调整具体社会政治事项和个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宪法秩序。


宪法规范的调整和规范职能,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层次的具体化,包括立法具体化和宪法解释,使其成为一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这样才能通过社会主体的自觉守宪行为和有权机关的违宪审查行为而最终实现。
 

预测三:简述制宪机关和宪法起草机关的区别
 

(1)制宪机关是行使宪法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宪法的起草机关是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是一种常设的机构,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具有临时性,一旦宪法的起草任务完成就宣告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宪法的起草机关则没有此权。

(4)制宪机关是经过选举产生,而宪法的起草机关往往是经过任命的方法产生。


预测四:述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2)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

(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各国普遍认为,必须建立完善违宪审查的机构与制度,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保障宪法的实施。

(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


预测五:简述宪法解释的体制。


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

宪法解释的体制属于国家宪政体制的组成部分,因各国政治体制、历史传统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


类型: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是制定宪法的机关,同时也是解释宪法的机关。

由于议会在宪法当中处于优势地位,目前有少数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仍然存在由议会解释宪法的情形。

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释宪法的模式。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的解释权。


司法机关解释体制

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源自美国。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这一体制,如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

在这种体制条件下,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其他的机关或社会团体对宪法的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

司法机关对宪法的解释采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并将宪法解释寓于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中,一般来说,该解释对审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具有法律效力,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专门机关解释体制

专门机关的种类很多,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这一制度源自奥地利。目前,奧地利、德国、意大利、俄罗斯和韩国等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专门机关解释体制是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专门授权成立的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的一种制度。

这种宪法解释具有专门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在原理上能克服上述两种解释体制所存在的弊端,将宪法解释的司法性与专门性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此外,在各国的实践中还有其他不成文的宪法解释,有的具有约束力;有的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却具有很大的影响。


预测六:简述我国现行宪法的解释体制


中国宪法的解释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这种解释体制首先是由1978年宪法予以确认和建立的,1978年《宪法》第25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的职权。

现行宪法再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宪法解释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与我国的宪政体制是相吻合的。


存在理由:

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宪法解释权,使宪法解释工作有可能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

从一定的意义上讲,全国人大常委会比其他的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因而,这种解释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存在问题:

我国的宪法解释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最突出的表现在缺乏具体的规范化程序,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一些具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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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都敏行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