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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一:简述我国现行宪法的修改制度

(1)修改机关: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全国人大。

(2)提案主体: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提议

(3)通过程序: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从现行宪法的修改来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宪法修改建议对我国的宪法修改制度和宪法修改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预测二:简述违宪审查的模式


概念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特定的机关对立法行为(既包括制定法律的行为,也包括制定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


模式

(1)普通法院模式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创立了此种违宪审查模式,对世界上其他的国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目前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此模式。


(2)专门机关模式

如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宪法法院是一种专门机关,体现了司法性与专门性相结合的特点,主要处理违宪审查问题,但也不完全局限于这一方面。

宪法法院模式体现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是一种较合理的制度设计。

(3)立法机关模式

立法机关模式的形成在理论上可以追溯于人民主权学说。

立法机关模式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相当明显,最突出的表现是不能体现违宪审查机构的专门性和裁判过程的司法性,特别是无法解决自身监督自身立法的问题。


预测三:简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与完善


内容


(1)违宪审查的依据

《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2)违宪审查的机关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同时,《宪法》第67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为保证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开展提供了依据。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中的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3)违宪审查的程序

按照《立法法》第99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上述五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此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立法法》第100条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4)违宪审查的结果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上述程序,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立法法》第101条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完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具体审查相关立法的合宪性的职责。但全国人大设有九个专门委员会,这导致违宪审查权的行使过于分散。
 

(2)就违宪审查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违宪审查,而对法律、规章等法律形式如何进行违宪审查缺乏明确的规定。
 

(3)关于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抽象。各界在这个问题上取得了一定的共识,那就是要建立能够真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自由的宪法监督机制。
 

预测四:简述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及其阶级结构


概念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一致的。


原因在于:

(1)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3)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

(4)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


结构

(1)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工人阶级是进生产力的代表,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革命性,在革命的过程中应该成为领导阶级。


(2)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工人阶级要夺取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政权,必须依靠农民阶级,没有农民阶级的支持,一切革命都是难以获得成功的。


(3)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的区分主要在于劳动方式的不同,而没有其他的差别,从阶级属性上讲,知识分子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而是一个特殊的阶层,现阶段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个组成部分。


(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不同于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特点就在于人民民主专政有一个广泛的统一战线作为它的政治基础。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的工人阶级必须在不同的革命和建设时期根据革命和建设的任务同其他阶级、阶层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才能够嬴得革命和建设的成功。


预测五:简述政权组织形式的主要类型


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主要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一定的原则和方式组织实现国家权力的机关体系,确定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类型

(一)共和制

(1)总统制:美国

(2)议会制:德国

(3)半总统制:法国

(4)人民代表制:社会主义国家


(二)君主制

(1)议会君主制:英国

(2)二元君主制


预测六: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权组织形式的基本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的产物,是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的国家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的一种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特征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的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的是一院制。

(4)人大代表是兼职代表。

(5)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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