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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1:简述国务院的组成及其职权

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主要组成机构包括:
①国务院办公厅;
②国务院组成部门;
③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④国务院直属机构;
⑤国务院办事机构;
⑥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
⑦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⑧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职权:

(1)法规制定权
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2)提案权
国务院的计划、报告都必须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以议案的形式提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②国家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③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④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人选;
⑤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3)领导权
包括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及所属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4)管理权
包括对国防、民族、民政、文教、经济、华侨、外交等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

(5)任免权
国务院有权依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
奖励先进的工作人员;
惩罚违反法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

(4)行政区域划分权
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5)紧急状态决定权
指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6)其他职权
主要是指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明确的决议,以法律形式授予国务院以上述列举权力之外的职权。

预测2:简述国务院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概念:

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内容:
(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
(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预测3:简述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及其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

(1)组织系统:

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同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设有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等审判庭、六个巡回法庭以及其他必要机构)

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分为三级: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③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设在特定部门或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案件。
目前我国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等。

(2)工作原则:

①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人民法院对一切公民都必须一律平等对待,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予以追究。

③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和制度,是国家赋予被告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诉讼权利。

④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裁定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3)基本制度:

①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在我国,绝大多数案件以合议庭形式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评议案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②回避制度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如果与审判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应当回避。

③公开审判制度
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④两审终审制
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⑤审判监督制度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判。

⑥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既是各级人民法院内设立的审判工作组织,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工作的一种制度,该制度对保证办案质量和实现国家审判职能有重大作用。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①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②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③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④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⑦司法责任制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预测4:简述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最高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监督:
①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
②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③核准死刑案件。
④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2)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①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审案件。
②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④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指定受理法院。
⑤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预测5:简述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及其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又称为检察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1)组织系统: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全国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分为:

a.省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b.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辖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c.基层人民检察院,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③专门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特定的组织系统内设定的检察机关。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有军事检察院等。

(2)工作原则:

①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②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③司法公正原则
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④司法公开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司法责任制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⑥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制作起诉书或其他法律文书。

⑦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预测5:简述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官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的规定,也体现了双重领导体制。

(1)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罢免或者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
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检察院主要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或任免,审议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各种形式的监督等。

(2)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①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对于不具备检察官法规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被选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不批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②业务领导
对下级检察院检察工作给予指示或对专项问题的请示给予答复。
当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遇到特殊困难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给予支持和指示,必要时可派人协助工作,也可以将案件上调自己办理。

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必要的检查监督,对业务进行考核评比。
通过检查考核,了解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及其他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帮助培训,组织学习交流工作经验,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水平。

(3)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领导:

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为了保证集体领导,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要问题。
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预测6:简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宪法规定:《宪法》第14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分工负责:
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负责对案件的侦查、预审、执行逮捕、依法执行判决,人民检察院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刑事诉讼法对三机关各自的工作分工作出详细的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避免互相推诿扯皮或争夺管辖权。

(2)互相配合:
每一机关的工作依法完成后移交下一个环节的工作机关时,都能依法顺利接受并开始新环节的工作。每一个机关在工作上需要另一机关协助时,能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协助。互相配合表明三机关虽然职责不同,但目的和任务是一致的,适用的法律和执行的政策是一致的。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既不能互相对立,又必须坚持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密切配合,切实保证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3)互相制约:
三机关通过各自的工作发现另外机关的工作问题,可提出建议要求其纠正:通过下一阶段的工作审查前一阶段工作是否存在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具体表现在:
①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不予批准的,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

②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况,即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以及要求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③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审判,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作出有罪、无罪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抗诉引起再审。通过互相制约,可以纠正错误,避免冤假错案,避免放纵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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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都敏行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