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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1:简述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

(1) 法自君出,重权隆法

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
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
君主和统治集团重视制定和运用法律,巩固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性所决定的,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根源。

(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
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是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具体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体系而言的,至于诸法是否都发展成独立的部门法,需要结合历史发展的进程予以具体分析。

(3)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文明时代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法律维护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及其经济基础,历经数千年依然保持稳定。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4) 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
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
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形成了一整套的完备制度。

预测2:简述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

(1)德配王命,民贵君轻

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与法文化的基础。
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即天授王权取决于君王的德性,体现为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
儒家进一步提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
这一传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说,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如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据;宽仁慎刑,爱惜人命等。

(2) 礼法结合,综合为治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
礼法相互为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理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礼法互补,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
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形式;
以礼行法促进法律的实施,以法明礼增添礼的权威;
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
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于刑。

(3)体系完备,律例并行
中国古代法的渊源经历了从先秦礼制与刑书,到《唐六典》与律令格式的长期发展,逐渐形成了以政典为组织法,以律典为基本法律,令格式为管理制度,并以廷行事、决事比、判例等为必要补充的完备体系。
较好地解决了法部门分类,法效力层级划分的机制问题,并兼顾了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

(4)以法治官,明职课责
以法治官是中国古代法制的悠久传统,

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明确官吏的职、权、责;
②规定官吏的行为方式与自我约束的机制;
③实行考选、考课、监察等一系列制度,促其奉公守法,为君尽责。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职官法不断充实完善,使官吏职责明确,有法可依,是古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5)法尚公平,执法远情
先秦诸子在释法时,常以度量衡为比喻,强调法的公平。
公平成为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
法尚公平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内容上,也讲求执法原情,达致天理、国法、人情的允协。

预测3: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古代法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具有明显的宗法伦理性质
各级宗主与大小贵族利用家族或宗族血缘关系,维护整个国家与社会尊卑、贵贱的宗法等级秩序,使象征国家政权的王权与族权高度统一,呈现出家国一体的格局。
因此,中国古代法在形成时兼有国法和宗法的双重性质,既适用于占统治地位的各支宗族内部,又适用于整个国家。

(2)古代法的起源主要是以“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
古代法制由礼与刑两部分组成,并始终贯穿礼刑并用的原则:
一方面运用礼发挥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职能;
另一方面又以刑维护礼,对违礼者实现制裁。
中国古代法制在形成时便具有了德礼刑兼备的特色。

(3)古代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
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协作精神,早期的社会分工由宗族组织内部统一调节,故其内部的社会分工比较发达,形成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商品经济不够发达。
同时,家长权、族权和王权遮掩乃至湮没了个人权利,导致古代社会刑事、行政立法等公法体系发达,而私法不够发达。

预测4:简述旧五刑的主要内容

旧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刑罚。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刻后再涂上墨,留下痕迹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墨刑是上古五刑中最轻的刑罚,后来的刺字刑即是这一刑罚的变种。
劓刑,即割鼻之刑,较墨刑为重。
剕刑,也作刖刑、髌刑、膑刑,秦汉时称为斩趾,此刑或断人之足,或剔去膝盖骨,使人丧失行走能力。
夏商时代此刑已成为主要刑种,隋唐以前刖刑与宫刑均为次死之刑。
宫刑,又称淫刑、腐刑,源于苗民的探刑,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的刑罚。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大辟在甲骨文中是灾祸之意,后作为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

预测5:简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1)周初统治者注重从商朝败亡的历史经验中汲取前车之鉴,认为天命是会改变的,天命总是归于有德者,天意总是通过民意表达出来。
从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发展到对人的关注,提出“以德配天”的民本思想,并将“德”这一抽象的伦理道德准则落实到现实统治之中,形成了“敬天保民”的政治思想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2)西周统治者主张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使天下人民臣服;
因此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这就是“明德慎罚”。
但明德慎罚并非削弱刑罚的威慑力,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施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盾。
“明德慎罚”较天罚,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力,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的立法真正形成了“礼”与“刑”相辅相成的完美结合。

(3)由夏商时期的专任刑罚,发展为注重德礼教化、慎用刑罚以及因时制宜地制定和适用刑事政策。这是古代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预测6:简述西周宗法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概念:

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政权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宗法制度由氏族社会的父家长制发展而来。
西周初年为保证周族家天下的稳固,实行“封邦建国”的分封制。
周天子对王畿之外的土地实行“授民授疆土”,即把土地、人民封赐给各级诸侯,各级诸侯又把自己封国内的部分土地封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把自己采邑内的部分土地给其臣属(“士”),这样层层分封,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间严密的等级结构。
分封主要以父亲的直系血缘关系为依据,由此构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基本原则:
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宗祧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大宗与小宗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相辅相成。
分封体制下天子及嫡传后代相对封国而言是大宗,封国国君相对于天子是小宗;
诸侯国君及嫡传后代在本国是大宗,卿大夫为小宗,依此类推,形成等级、主从明确的亲族关系。
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等级秩序分明。
各级诸侯、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周天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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