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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1:简述汉朝监察制度的发展


(1)组织机构:

汉朝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一套自成系统的监察组织。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

长官为御史大夫,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地方监察机关主要是在京师设的司隶校尉和各州(部)刺史。

司隶校尉可纠举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2)中央与地方:

汉武帝时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把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每区派出刺史1人。

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领导之下,依照“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到西汉末年,刺史的实际权限已超出六条的范围,直接干预地方行政事务。
 

(3)意义:

西汉御史台的建立是中央集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监察机关的活动,对于严肃吏治、纠弹不法,制衡权力,维系臣下对于皇帝的忠诚,确实起到一定作用。

 

预测2:简述春秋决狱的主要内容


(1)含义:

也称“引经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它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


(2)原则与内容:

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就春秋决狱的影响而言,它兼顾事实和动机是合理的,但是由于儒家经典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任意比附,造成司法腐败的局面。


(3)意义:

春秋决狱始于西汉中期,沿用于魏晋南北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审判方式。除了对律学的推动和对审判原则的修正外,它还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预测3:简述曹魏《新律》的主要内容


三国时期代表性的立法是魏国明帝于太和三年(229年)制定的《新律》,又称《魏律》,后人称为《曹魏律》。《曹魏律》在继承汉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1)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又删削了条文;

(2)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律,置于律首,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

(3)“八议”入律,使礼与律进一步融合;

(4)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预测4:简述《泰始律》的主要内容


泰始三年(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共20篇,称《泰始律》。


主要成就:

(1)从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2)精简律令,律文和字数均较汉律大为精简;

(3)将律和令明确分开,“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解决了汉以来律令混杂、矛盾的局面;

(4)增加律注,并与法典本

(5)文合为一体,律注与法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晋律》颁行之后经律学大家张斐、杜预作注,释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史称《张杜律》。《泰始律》为南朝沿用,影响深远。


预测5:简述《北齐律》的主要内容


《北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完成。


特点:

(1)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

(2)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

(3)确立“重罪十条'为后世之“十恶”所本;

(4)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新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

《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古代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立法尤具影响。

 

预测6: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主要内容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制度。是指亲属间的犯罪,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五服制度:

“五服”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确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制度。

古代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仅确定婚姻、继承与赡养等关系,而且也是亲属相犯时施用刑罚轻重的原则。


刑法适用:

在刑法适用上,凡以尊犯卑,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凡以卑犯尊,服制愈近,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处罚愈轻。

对于家庭(族)内的财产侵犯,则服制愈近,处罚愈轻,服制愈远,处罚愈重。

北魏时还出现了存留养亲制度,亦称留养。


影响:

“准五服以制罪”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使法律成为“峻礼教之防”的工具,其影响极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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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都敏行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