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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1:简述“八议”“官当”制度的主要内容


八议:

是指贵族官僚中位高权重的八种人犯罪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在大臣“议其所犯”后,由皇帝对其所犯罪行决定减免刑罚的制度。“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大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的人)、议功(有大功勋的人)、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国家勤劳服务的人)、议宾(前朝皇室宗亲)。自曹魏以后,“八议”遂成为古代法律的重要原则。


官当:

是指官员犯罪后,允许以官爵抵罪的制度。西晋时虽无官当之名,但已存在以官职抵罪之规定,如“除名比三岁刑”,“免比三岁刑”,即以消除官籍或免除官职折抵三年劳役刑。

正式规定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北魏律》规定:“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

南朝《陈律》的规定更为系统:如官吏犯罪应判四年至五年徒刑,准许当徒二年,余刑或者采取赎刑,或者服劳役;若判三年徒刑,亦许以官当徒二年,剩余一年可以赎。对官员犯罪区分公罪、私罪,并规定不同的处罚原则。

“官当”制度的形成,表明特权法的进一步发展。

 

预测2:简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隋朝文帝时制定的《开皇律》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


主要成就:

(1)确定12篇500条的法典篇目体例。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共12篇500条。《开皇律》标志着古代法典体例由繁到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
 

(2)确立新五刑制度。

《开皇律》删除了前代酷刑,刑罚定型为死、流、徒、杖、笞五刑,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3)“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

《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正式确立了“十恶”罪名。

“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4)完善了“八议”和“官当”制度。

“八议”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的制度。

“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高低折抵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的制度。

“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古代特权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历史地位:

《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

其继承了秦汉以来的历代立法经验,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为唐代立法奠定了基础;

《开皇律》的篇目、体例概念术语及具体制度及变革内容多为唐代立法继承,成为后世立法的模板。

 

预测3:简述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及主要立法成就


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表现为贞观君臣明法慎刑、以宽仁治天下的民本主义思想,形成了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治国指导方针,对后代历朝产生了重大影响。


主要立法成就:

(1)《武德律》

《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増加53条新格制成,分为12篇,除对流刑和居作的刑制作了一些修改外,没有太多变化。武德年间还制有《武德令》和《武德式》。
 

(2)《贞观律》

《贞观律》以《开皇律》为基础,篇目一仍其旧,共12篇,500条。

在内容上,增设加役流为死刑减等后的刑罚,并缩小了因缘坐而处以死刑的范围,大幅度减少了适用死刑的条文,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

贞观年间还编订了《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奠定了唐朝法制的基本格局。
 

(3)《永徽律》

《永徽律》,共12篇,502条,实际上是《贞观律》的翻版,仅对一些字词做了改动。

《永徽律疏》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叙其沿革,而且引证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法典,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影响力的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唐律采取刑事立法的形式,除《名例》篇外,全部律条连同注、疏议和问答,都围绕着“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阐发和答疑。

唐律的结构,包容了近代刑法之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4)《开元律》

唐玄宗开元年间,由李林甫等人主持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不合时宜的条款与称谓,颁行刊定天下,称为《开元律》。

在内容上,其对前代律典所作的兴革,现尚难论定。
 

(5)《唐六典》

《唐六典》是玄宗开元年间(713—741年)修订的系统规定唐朝官制的政书,以《周礼》为指导和模式,采取了“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修订方法,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和事职六部分,共30卷。
 

(6)《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大中年间将《唐律》按性质分为121门,并将“条件相类”的令、格、式及敕附于律条之后,即“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共1250条,称为《大中刑律统类》,从而改变了自秦汉以来编修刑律的传统体例,形成“刑统”这种新的法典编纂形式,对宋王朝制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预测4:简述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主要法律形式: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

(1)律是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

(2)令是有关国家政权组织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用以“禁违止邪”,是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后上升为普遍适用的法律,称为“永格”

(4)式是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关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具体办事规则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


相互关系:

律、令、格、式彼此既相互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社会关系起到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其中,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一断于律”。几种法律形式并用,使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预测5: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特点:

(1)“一准乎礼”

唐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唐律无论是其律条,还是对律条的注疏,都集中体现了儒家的礼治精神,全面贯彻礼的核心内容——三纲五常。
 

(2)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行精简,定律12篇,共502条。
 

(3)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代大为轻省,死刑、流刑大为减少。除涉及礼教的犯罪外,比后世明清律的处刑为轻。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篇章结构井然有序,法律形式相得益彰,概念精练明确,用语确切简要,逻辑严谨缜密,疏议得当精深,显示立法技术的高度成熟与发达。
 

历史地位:


(1)唐律是目前为止保存下来最早、最完整的中国古代法典。

它产生于经济、政治和文化鼎盛发展的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因而成为传统法典的楷模,在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远远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如朝鲜高丽王朝十世纪初颁行的《高丽律》,其篇章和内容皆取法于唐律,《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釆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八世纪初制定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正如日本学者所言:“我国《大宝律》大体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越南李朝太尊时期的《刑书》(1042年)和陈朝颁布的《国朝刑律》(1230年),其原则、内容也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亦占有重要地位。

 

预测6:简述唐律确定的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公罪”处刑从轻,“私罪”处刑从重

(2)共同犯罪区分首犯和从犯: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

(3)合并论罪从重:规定凡一人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罪者,从重者论,但不累加处刑,“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4)自首减免罚: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第二,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享受自首的待遇。第三,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须按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第四,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不作彻底交代的,叫“自首不尽”。此外还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者,免其重罪;审问他罪而能自首余罪者,免其余罪

(5)类推原则:指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 确立了类推的原则和方法,体现了唐律律文简约的风格和立法技术的进步。

(6)老幼废疾减刑

(7)累犯加重:对于盗窃、强盗犯罪,更犯累科,即犯罪已被告发或已配决者,重又犯罪的要加重处罚

(8)贵族官员犯罪减免刑罚:唐律详细规定了责族官员犯罪的议、请、减、赎、当等特权制度

(9)同居相隐不为罪: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皆可相互容隐犯罪;部曲、奴婢须为主人隐罪(但主人不为其隐)

(10)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依法可减轻,或不予处刑;以贱犯良则较常人加重处刑

(11)化外人有犯:同一国家侨民在中国犯罪,按其本国法律处断,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家侨民相犯或唐朝人与外国人相犯,则按照唐律处刑,实行属地主义原则。唐朝还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如外国人非法入境,与中国人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比照中国人非法出境从事货物交易活动治罪。外国人因出使进入中国境内而从事货物交易活动,计赃准盗论。

(12)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即案件“事有疑似处断难明”的,审理时应依所疑之罪,令其依法收赎。法官对于疑罪可以各持己见,展开异议,但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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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文都敏行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