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性质】
  1. 民法是私法。
  2.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3.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4. 民法是权利法。
  5. 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及特征】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或身份而发生的,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与人身不可分离
  3.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亲属间的身份权是亲属间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及特征】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材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1. 主体地位平等
  2.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3.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4.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1. 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
  2. 约束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有约束力。
  3. 补充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中处于指导和统帅地位,但是通常在民事法律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必须适用具体规定,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
  3.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 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
  1.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
  2. 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