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特征】
 

  1.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
  2.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3.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度严厉得多。
  4.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正因为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罚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
 
【刑法的机能】
 
  1. 规制技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2. 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 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但书”的意义】
 
《刑法》第13条犯罪定义的定量要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被称为犯罪定义的“但书”。
“但书”的基本理念是通过对犯罪的实质特征提出定量的要求,赋予司法机关酌情排除犯罪的权力,避免过分拘泥于法律形式而作出刻板教条的判决。
“但书”的刑事政策意义在于: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犯罪客体的概念】
 
  1.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所谓社会生活利益,就是指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能够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东西。
  2.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就是要保护社会生活利益,使其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从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3.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作为单纯的客体存在,并不是犯罪客体。只有这种利益既为刑法所保护又被犯罪所侵害,才是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1.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2.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3.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1.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
  3. 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现代刑法禁止对思想定罪处罚,所以,任何犯罪都不能缺少危害行为,无行为即无犯罪,无行为即无刑罚。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1.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2.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者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3.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