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大纲新增内容

㈠宪法规范的类型【选择题】
宪法规范的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学者们以不同的角度和标准对宪法规范予以划分。
⑴组织权限规范。宪法中用大部分的条文去处理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或者至少规定其原则。
⑵权利义务规范。这类规范是宪法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宪法基础。
⑶宪法委托规范。这类规范和权利义务规范也属于实体规范,但只是规定了国家的义务,而没有赋予人民任何主观权利。广义的宪法委托规范包含宪法中所有的要求特定机关为具体行为的规定,一般仅限于狭义的对立法机关为立法委托。
⑷宪法指示规范。宪法指示强制国家为一定行为,和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行为也不以立法机关为限,公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履行宪法指示的具体方式和先后顺序。我国宪法中基本国策的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
㈡宪法解释的方法【选择题】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为了探求宪法规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宪法进行解释。宪法解释的方法主要有:
⑴文义解释,根据宪法规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思而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字面解释。
⑵目的解释,是通过探求制宪者的原意来解释宪法的方法。目的解释主要依据制宪过程中的历史资料,比如制宪会议的记录,制宪者对宪法的解读等。目的解释有时有被称为原意解释。
⑶体系解释,是根据宪法规范在宪法典中的位置,与其他规范的关联,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解释对象的含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
㈢宪法修改的程序
宪法修改的程序是修改宪法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从各国的宪法和宪政实践来看,宪法修改程序有简单和复杂之分,但无论其在难易程度上有多大的差别,一般都要经过这样的几个步骤:
⑴提案。修宪提案是宪法修改的步。各国宪法大多对宪法修改提案的主体和程序作了规定。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在两院2/3的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2/3 的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我国《宪法》第64 条规
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多数通过。
⑵审议和表决。审议和表决是宪法修改的必经程序,各国通常要求由代表机关来完成,并经过多数通过方能有效。如意大利宪法规定,议会在审议宪法修改草案时必须经过两次审议,而且两次审议应间隔一定的时间方能通过。表决是宪法修改草案经
审议后通过投票等方式决定是否通过的程序。各国宪法规定的具体标准虽然不同,但要求绝对多数通过则是基本做法。有的国家要求宪法修正案通过后,还应当实行全民公决。
㈣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是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反映了我国的宪政理念。按照宪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表现在下列方面:
⑴违宪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宪法》序言庄严地宣告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第5 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的特权。
⑵违宪审查的机关。《宪法》第62 条规定,全国人大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这是沿用了1954 年宪法和1978 年宪法的做法。
同时,《宪法》第67 条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规定为保证违宪审查工作的经常开展提供了依据。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7 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中的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⑶违宪审查的程序。按照《立法法》第99 条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上述五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此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立法法》第100 条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由各专门委员会分别审查相关领域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这无疑进一步强化了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⑷违宪审查的结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依上述程序,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废
止的,审查终止。
㈤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违宪审查结果?★
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研究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
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并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