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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1:简述我国公民的监督权


(1)批评、建议权

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要求其克服改正的意见。建议权则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


(2)申诉权、检举、控告权

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两类。
检举权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行检举的权利。
控告权主要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提出指控,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给予制裁的权利。


(3)国家赔偿请求权

国家赔偿请求权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预测2: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特定群体的权利

特定群体的权利是指处于特殊法律地位或特殊情况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一般是国家考虑该群体的特殊性而对其进行的特殊保障,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保障妇女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2年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了《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制定《母婴保健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保障母亲、儿童和老年人的权利。

(3)保障残疾人的权利

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详细规定了残疾人享有的各项合法权益。

(4)保障残疾军人和烈军属的权利

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为落实宪法的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兵役法》,对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家属、牺牲病故的军人家属和现身军人家属的优先和安置作了专门规定。

(5)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

宪法第50条规定,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侨眷是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对归侨和侨眷的权益作了完善的保护规定。
 

预测3: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保证,宪法序言和总纲都一再强调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遵守宪法和法律

包含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公民必须守法的总的原则规定。
第二,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第三,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第四,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第五,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第六,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祖国的安全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祖国的荣誉是指:
,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
第二,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
第三,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
第四,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服兵役的资格。


(5)依法纳税

税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向纳税单位或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

(6)除了以上专门规定的五项义务外,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还包括在基本权利条文中规定的五项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预测4述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的结合。
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我国的国家权力必须集中由代表人民意志的、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统一行使;
各个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为实现国家管理任务进行的工作分工关系;
各个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的具体规定,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统一领导和监督下,行使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①在意志代表方面

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②在权限划分方面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③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

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④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

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⑤在具体工作方面

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民主集中制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既防止了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牵制,保证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有效进行。


(2)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①人大向人民负责,每一个代表都要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可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则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②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性质,分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形式。集体负责制是指机关的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都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个人负责制是指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决策形式。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都实行这种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的领导体制。


(3)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①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②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
③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除上述三项原则外,还有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原则、效率原则、联系群众原则、党的领导原则。它们都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应当遵循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预测5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同时,全国人大是进行宪法监督的最高机关,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监督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规定;监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行为是否违反宪法。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预测6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概念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


工作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


产生

专门委员会是常设性的机构,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任命若干非全国人大代表的专家作为委员会的顾问,他们有权列席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与全国人大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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