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

总则性情节

(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

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

5、中止犯;

6、胁从犯;

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未遂犯;

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

5、有立功表现的。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2、预备犯;

3、从犯;

4、自首。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

 

自首且犯罪较轻的。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累犯。

刑法分则也对量刑情节有规定

比如,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即是对从重量刑情节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从重处罚情形

从重处罚情形

 

1.组织、策划、实施武zhi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犯罪,对国家机关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处罚。

2.组织、策划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犯罪活动,惩治与外国勾结的人民。
3..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犯罪,对国家机关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等人员实行重罚;与外国串通,从重处罚。
4.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惩治与外国的勾结。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离开叛逃国外或者境外的岗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掌握国家秘密工作人员的,从重处罚。
6.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产品,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应当从重处罚。
7.国有企业、企业、事业单位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
8.销售、购买、运输假币犯罪——伪造、变卖、运输从重处罚。
9.信用卡管理的障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职员可以使用他们的职能来促进更重的惩罚。
10.非法发放贷款——向有关当事人发放贷款,应当从重处罚。
11.强奸犯罪——一个不超过14岁的孩子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12.对妇女和儿童进行胁迫性攻击的犯罪——儿童性骚扰,对儿童性骚扰的惩罚。
13.非法拘禁罪——对殴打、侮辱情节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14.对他的诬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从重处罚。
15.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住所或者擅自进入他人住所的,应当从重处罚。
16.逼供、暴力和滥用监督人员的犯罪——造成残疾、死亡和故意伤害和杀人的处罚。
17.邮政人员应当秘密删除、隐匿、销毁邮件、电报犯罪
18岁.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从事诈骗犯罪——冒充警察重罚。
19.该组织犯下了不道德的罪行——诱使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20.妨害证明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21.盗窃森林和林木罪——国家自然保护区重刑的处罚。
2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使用、教唆、贩卖未成年人或者从重处罚的。
23.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24.诱骗、教唆、欺骗他人、注射毒品罪——对未成年人的处罚。
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麻醉药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依照本节规定的罪从重处罚。(不含惯犯)
26.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庇护和引进卖淫罪——酒店、餐饮、文化娱乐、出租汽车行业等单位主管重罚。
27.传播黄色书刊、电影、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罪,由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承担
销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包括玩忽职守)的犯罪,应当在战时受到严厉处罚。
29.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和处罚的具体项目。
30.贿赂犯罪——从重罚中敲诈贿赂。
31.妨碍执行军事任务——战时重罚。

转化犯

转化犯

1、在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中,如果行为人的非法拘禁行为过失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故意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其行为已经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范畴,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 因刑讯逼供而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4、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5、挪用特定款物罪中的挪用,只能是擅自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工作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为。

6、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上述7种专款归个人使用的,则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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