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硕联考法理学模拟题127题答案和解析
1、【解析】A项中,合同具有约束力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契约缔约自由,合同必须履行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因此,夏洛克主张有约必践,体现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由于双方的约定有悖于一般人的认知和情感,属于严格执行法律将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可以采用变通方式进行执行。但是,夏洛克有约必践(即使契约是不合理的),体现了“法律是法律”“法律和道德的分离”,属于“恶法亦法”的实证主义分析法学派。故B项正确。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它的具体内容是:,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第三,F是不合乎社会道德标准的(undesirable);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能充分地排除F在目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因此,第五,该解决方案在目前也许不被称赞。本题中,鲍西娅对契约的解释是对文字的字面意思进行了解释,并没有结合历史事实,故没有用历史解释方法。C项说法错误。D项中,安东尼与夏洛克的约定并没有强迫订立契约,因此,没有违反平等性。但是,由于契约内容违反了一般的公序良俗,违反了人权原则。故D项表述错误。本题答案AB
 
2、A项错误,题干表述属于典型的实证主义立场,核心意思可概括为“恶法亦法”。实证主义学派可以分为分析法学派和法社会学派两个基本的派别,前者以权威性制定为主,社会实效为辅,后者以社会实效为主,权威性制定为辅。只有非实证主义学派才会强调内容正确性这个要素,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D项错误,实证主义和非实证主义争论的核心在于法律和道德是否存在概念上(非内容上)的必然(非偶然)联系,因此无论哪个流派都不会否认法律和道德、正义在内容上可能会有重合之处。总之,法概念争议的核心就是一句话,即法律和道德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大家要注意这种联系前面有两个限定,其一为“概念上的”,其二为“必然”,这两个限定必须同时具备,改变其中任何一个,这话就都会有问题,典型如“法概念争议的核心在于法律和道德是否存在内容上的必然联系”,或者“法概念争议的核心在于法律和道德是否存在概念上的联系”,这样的说法一律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C。
 
3、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为法律的特征中的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关于法律的特征,大家一定要理解“特征”一词的含义。所谓法律的特征,是指只有法律才有的,能够将法律和其他的社会规范区分开来的那些个性化要素,因此寻找法律的特征,就是要寻找法律相对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个性”。从这个角度出发,A项错误,因为按照官方三大本的表述,任何社会规范都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即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所以具有保证自己得以实现的力量并非法律的特征。B项正确,法律从制定到实施,都具备明显的程序性要求,概括来说,法律是一种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而其他社会规范则不具备如此鲜明的程序性特点。C项正确,法律具备国家强制性,即依赖于监狱、警察、军队等国家的暴力机器保障实施,这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主要依赖行为人的内心自觉或社会非正式强制力量来保障实施形成明显差别。D项错误,法律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国家强制力与自然力,即台风、地震、海啸等大自然的力量明显不同。综上,本题答案为B、C。本题当年的司法部官方答案为A、B、C,笔者根据对“特征”一词的精确理解和官方教材的原文表述修订为B、C。
 
4、 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都必须以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前提。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故B项说法错误;(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故A项说法错误。国法构成法概念的交集,不同的法学流派的主张,都是基于对国法的不同认识而提出的,故D项说法正确。法律、道德与宗教都具有强制性,只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故C项说法错误。本题是选非题,正确答案为A、B、C。
 
二、法的作用
5、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律针对个人所产生的影响是规范作用;法律针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是社会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也是法律论证的常见之一,判断法律的规范作用,最关键的是要把握规范作用五个方面的判断标志:
(1)指引作用的基本结构:①针对本人;②针对未发生之行动(将要发生的行动)。
(2)评价作用的基本结构:①针对他人;②针对已发生之行动;③以法律为判断标准,因此判断结果为“合法/违法”,而不是“对/错”。
(3)教育作用的基本结构:①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人(包括本人和他人);②针对已发生之行动(司法,执法或守法的具体事例)。
(4)预测作用的基本结构:①相互性:一般是处于法律关系当中的主体、相互针对对方进行预测;②针对未发生之行动。
(5)强制作用的基本结构:①针对违法犯罪分子;②针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A项错误,主动申请回避的行为,体现的是法律的指引作用。B项错误,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的是法律的评价作用。C项错误,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表明林某在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后,自觉接受法律的指引并合法经营,体现的是法律的指引作用,与法律保护自由的价值并无直接关联,并且该选项的表述与题干也没有关系。D项正确,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体现了法律对于违法犯罪分子的制裁,属于强制作用。综上,本题答案为D
 
6、 结合上题中关于法律规范作用的判断标志:A项正确,高经理在知道“酒驾”入刑后,自觉拒绝“酒驾”,体现了法律对其行为的指引作用;B项错误,评价作用针对他人的已发生行为,且最后的结果是合法或非法,题干中高经理并未酒驾,且酒后推车的行为并非违法行为,因此并未体现法律的评价作用;C项错误,预测要求有一个现实的法律关系存在,题干中高经理的酒后推车行为并未产生任何现实的法律关系,因此并没有体现法律的预测作用;D项错误,强制作用针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已发生行为,酒后推车并不违法,因此并没有体现强制作用的基础。据此,本题答案为A。三、法的价值
 
7、【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价值及其冲突和解决。,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它主要体现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故飞机的飞行安全属于秩序价值。此外,法的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自由一般强调个人的权利。乘客选择航班进行乘坐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故体现自由价值。A项说法正确。B项中,自由不是随心所欲,而是法律下自由。对于法官而言,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适用非正式渊源进行判案,而不是随心所欲的自由裁量。法官的自由裁量受到法律的限制。故B项说法错误。C项中,国际条约在我国加入或者缔约后,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属于正式渊源。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那么,习惯、法理和判例都可以作为法律的非正式渊源而进行适用。故不违反法律的行业惯例,它属于习惯,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本题答案为ACD。
 
8、【解析】本题考查自由与法律关系。“法律——自由——人”的这样一种关联,说明法本身只是人格的一种外在维护,也是人们评价、批判甚至推翻专制法律的工具。专制制度下的法律虽然由国家制定,形式上具有合法权威,然而由于本质上背离了自由的要求,因而只能是一种徒具形式的“恶法”。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任何不符合自由意蕴的法律,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A项中,法律与自由密不可分,法律是保障自由的。自由是法律下的自由。因此,A项表述说法律是不自由的,这个说法是错误的。B项中,马克思认为,法与自由是相辅相成,自由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自由的基础。因此,法律是“人的实际的自由存在”的条件。故B项说法正确。C项中,根据唯物主义观点,法律不可能改变自然规律,恰恰相反,自然规律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发展,因此,国家法律须尊重自然规律。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自由既然是人的本性,因而也就可以成为一种评价标准,衡量国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BCD。
 
9、法律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是法理学当中的重要,想要做对这部分的题目,关键在于把握三个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适用场合,具体是:(1)不同位阶的价值冲突(自由>正义>秩序),适用价值位阶原则;(2)同一位阶的价值冲突,适用个案平衡原则;(3)比例原则作为辅助原则,适用于所有的价值冲突场合(不管是同一位阶还是不同位阶,都要做到价值牺牲的最小化)。根据题干设定的情形,此处的价值冲突表现为孕妇母子的生命权和医院实施急救行为应当遵守的程序要求(先通知家属,再实施急救)之间的冲突,显然生命权背后显现自由的价值,而医院的急救程序显现秩序的价值,二者并非同一位阶,应当适用价值位阶原则来解决。据此,A项正确,B、C、D选项均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10、 A项错误,本案中的鉴定结论属于对李某伤情的客观描述,并不涉及善恶好坏的评价,因此属于事实判断。判例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并不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效力,因此只具有个案效力,没有普遍约束力,因此,B项正确,D项错误。C项正确,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一年前该法院在审理一起类似案件时并未判决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也应作相同处理,属于典型的基于个案的推理,将当前案件与过往案件进行了类推。这道题比较难的地方在于A选项,提醒大家注意,由于法学思维属于评价性思维,因此存粹的事实判断往往非常罕见(本题算是一例),这一点大家要有足够的重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核心区别在于,价值判断的核心任务是从特定的价值立场出发对某一对象进行评价(评价的结果往往因人而异),而事实判断的核心任务是对客观事实进行全面的描述(不涉及价值立场的问题,因此描述的结果往往也具有客观性,不会因人而异)。典型如,马峰是众合的签约老师,这是一个事实判断,而马峰讲课很好,则是一个价值判断,因为这里面涉及到了评价的问题,这种评价的结果是因人而异的,我无法做到让所有人都满意。
 
11、 英国的波洛克这段名言解释了法律上的平等在事实上实现的追求。在这个社会中,处处强调平等,可是现实生活中,社会由各种各样的人组成,每个人都充当在不同的角色,因而出现不平等是很普遍的现象。但是有一点,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没有高低、没有贵贱之分,没有人可以摆脱法律的约束和独处于这个社会。A是字面解释,事实上,人与人是不平等的。故A项说法错误。B错在任何时代,在奴隶制社会,奴隶和奴隶主之间是不平等的。C项表述“一切”过于绝对。法律不是万 能的,它不可能根除所有的不平等。D项中,平等不是均等,而是对特殊的人进行特殊的对待。立法不反对差别对待,反对的是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D。
 
12、A项错误,婚姻自由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结果,因此其行使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需要注意,自由虽然在法律的价值位阶中居于最高的地位,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不断制的,为了实现自由在整个社会当中的最大化,个人的自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B项正确,张林作为财产权人当然有权通过订立遗嘱来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同时其妻子王珍也依法享有自主决定是否再婚的权利,因此二者之间属于两个权利(自由)之间的冲突。
C项正确,法官判决张超败诉,同时参考了《婚姻法》和《宪法》当中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显然运用了合宪性解释的方法,即比照《宪法》对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之规定进行解读。当然从广义上讲,合宪性解释属于体系解释的一种类型。
D项正确,张林订立遗嘱只能够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显然无权处分其妻子的婚姻自由权利。综上,本题答案为A。
 
13、本题考查法律的价值冲突和解决。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由于摩尔在抽签前反悔,不构成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故其他四个人对摩尔生命权进行了侵犯,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功利主义认为,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四个人的生命自然要比一个人的生命更重要,故按照功利主义的观点,“一命换多命”是符合法理的,故B项说法正确。C项中,由于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现在要用其他人的生命来换自己的生命,五人之间存在利益上的冲突,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不同的法学流派对于该案有不同的解释,比如功利主义认为,该行为是符合法理的,但是,自然法学派(如康德)则认为,人只能作为目的而不能作为手段,他们地位是平等的,生命权是不能被剥夺的权利。故剥夺摩尔生命的行为是违法的,该案判决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D项表述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C、D。
 
14、 法律价值的冲突是指个体之间、个体与共同体之间、共同体之间在秩序、自由与正义的价值上发生冲突的情形,它包括三个原则:(1)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而言,自由优于正义,正义优于秩序。(2)个案平衡原则,指在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权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权益。(3)比例原则,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这三者的区别在于,价值位阶原则是在不同位阶的价值产生冲突时而适用的,而个案平衡是在同一位阶产生冲突时而适用的。比例原则是在不同位阶的价值产生冲突后如何实现“最小损害”和“最少限制”。
在本题中,首先可以排除的是D项自由裁量原则,因为并不存在这样一个价值冲突原则。接着依据题干,当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与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价值冲突时,我们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这说明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绝对优先于犯罪分子的生命,这是不容在个案中进行平衡的,而是事前给定的,因而不属于个案平衡原则,而属于价值位阶原则。至于B项的比例原则虽然适用于所有的价值冲突场合,但由于其只能作为辅助性(补充性)的原则存在,因此在单选题的场合中,除非直接考查比例原则的概念,否则就可以直接排除(单选题选择最 优选项,当然选择的是主要原则,辅助性的原则属于次优选项)。并且题干当中并未体现对于比例原则所要求之最小伤害的内涵,因此B选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答案为C。
 
 15、本题的关键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之间的区别。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因而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有可能出现因人而异的情形。但事实判断则不然,它是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简单地说,事实判断是为了得出法律制度的真实情况,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2)判断的维度不同。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人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甚至可以说,与主体的情绪、情感、态度以及利益、需要等无关或中立的判断,并不能称之为价值判断。相反,就法律上的事实判断而言,其目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因而无论是认识的过程抑或是认识的结果,都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等主观性因素对认识问题的介入,而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立”或“价值中立”。(3)判断的方法不同。法律上进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它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什么样的法律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 极理想。换句话说,在进行法律价值判断时,虽然它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然而,现实的法律只是作为价值判断的“靶子”,其基本目的在于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与法律理想。但法律事实判断则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其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4)判断的真伪不同。法的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但事实判断不同,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总之,事实判断是有关事实情形的描述,其中只涉及真假问题,不涉及好坏、对错问题,而价值判断正好相反。比如,你今天吃早餐没有,这个是一个事实问题,可以用证据来证明,而你今天早餐吃的好不好,这个是一个价值问题,只能个人体验。因此,A项正确,B、C两项给出的结论正好与正确答案相反,因为B项为价值判断而C项为事实判断,所以B、C两项错误。
在传统的法理学中,法律概念是作为与规则和原则并列的法律要素。并非所有的概念均为法律概念,它必然以拥有“法律意义或法律效果”为条件,因此法律概念可能与日常的概念在表述上一致,但是它一定具备日常语言中所不具有的意义,然而“只是”“仅为”“仅从”这类词汇仅仅是日常语言中运用的概念,因为它们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特意义,所以此类概念只是日常语言,并非法律概念,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C、D。
 
 16、从该条款中很容易看出,其目标主要是对残疾人提供特殊的保护,因此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即残疾人这类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更多的优待。从最为简单的角度上讲,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关键在于:事实判断的核心是“有没有”,所以可以用“有(或者没有)”来回答的表述均为事实判断;然而价值判断的核心是“好”,所以可以用“好(或者不好)”来回答的表述均为价值判断。选项A表达的实际上是“立法者认为‘应当’给予残疾人以特殊对待”是好的,而不是已经给予了,所以它必然是一个价值判断,因此选项A正确。
之所以给予残疾人特殊的对待,是因为残疾人存在某些缺陷以至于他们的权利和利益更容易受到忽视和侵犯,所以就需要借助国家的公权力给予特殊的保护。这其中显然体现的是公平正义中的平等对待这个法律价值,而不是为了实现自由的价值,所以选项B错误。其实,区分自由价值和正义价值的关键就在于:自由往往以“不干涉”为标志,而正义的实现往往难以自动的落实,所以需要公权力的参与。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区分,同样具有这个属性;不过秩序价值与正义价值的区别在于,秩序往往更加关注整体判断和形式方面,而正义更关注特殊个体以及实质的方面。
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所有的法律均会对其约束的对象产生指引作用,该法律所针对的不仅仅是残疾人本身,同样还包括企业和政府,所以选项C正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法律原则,不仅仅包括提供形式上的平等对待,而且必然包括实质上的平等,由于残疾人本身在身体上已经与普通人有所差别,因此要想平等对待所有人,必然应当通过给予残疾人群体以特殊对待的方式来实现。简单说,平等不等于均等,而是要求给予合理的差别对待。所以,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B、D。
 
四、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
 
17、【解析】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A项中,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本题是“应当”,故属于命令性规则而不是禁止性规则。A项说法错误。B项中,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权利性规则中,有些属于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本题是“应当”,属于义务和强行性规则。故B项说法正确。C项中,根据规则的内容不同,分成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实体性规则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性规则规定实现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程序的要求。本题为实体性义务的规定。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2)应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3)勿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本题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其中,公安机关依法实施罚款处罚是假定条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即如果不按照法律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则被省略了。本题选正确的,答案为B项
 
 18、A项正确,法律规范要通过语言来表达,表达法律规范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判断规范语句的标志在于使用了“可以”“应当”“禁止”之类的道义助动词,根据题干表述,对于非法搜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故A项正确。B项错误,任意性规则的判断标志是允许行为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适用,显然这个规则属于与行为人意志无关的强行性规则。C项错误,委任性规则是指该规则自身的内容并不完备,需要通过委派或指令其他机构通过另行制定的方式加以补充的规则类型,显然该规则的内容高度完备,属于确定性规则。D项错误,法律规则的逻辑三要素,即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法律条文中均可能被省略,比如题目中所涉及条文的主体条件(假定部分)和法律后果(肯定性的法律后果部分)就都没有表述出来。可以这样说,法律条文中所表述的规则逻辑结构要素以省略为常态,把握住这个原则,类似的选项便可迎刃而解。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规则逻辑要素的省略只能发生在表述中或者法律条文里,在逻辑上,是缺一不可的。同时提醒大家,表达法律规范的语句往往是规范语句,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规范只能依靠规范语句来表达,陈述句或描述句也可以表达法律规范,只要这种陈述句或描述句可以被改造成规范语句即可(加上可以、应当、禁止之类的道义助动词而不影响该语句的含义)。综上,本题答案为A。
 
19、本题考查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在本题中,该条文内容具体明确,指引性强,故为法律规则而不是法律原则。本题中对于婚前财产的约定形式多样,可以进行选择,是任意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本题中内容明确,不是委任性规则,而是确定性规则。本题答案为A。
注意:本题具有一定的争议性。特别是C项中,由于题干中有明确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18条的规定”内容,故构成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的要求,因此也有人认为C选项也应当入选。这样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考虑到“适用本法第17~18条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的情形,并不包括规则表述中的大部分(主干)内容,因此,从单选题应当选择最 优选项的角度来说,A选项显然更为合适,也最无争议,大家要注意在练习过程中培养自己的做题悟性,毕竟不是所有的异议都能够成功。
 
20、本题考查法律规则的种类。A项中,本条规定内容明确,并不需要援引其他的规定,故为确定性规范,它赋予家庭成员一种不可选择的负担,故是义务性规则,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本题采用了“应当”等语气助动词的表达方式,这是“规范性语句”而非陈述语句,不是一个事实描述,而是一个命令,故B项说法正确。C项中,法律规则逻辑上分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在本条中,法律后果被省略了,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应为模式”一般表示命令,必须为一定的行为,代表词是“应当”。“勿为模式”一般表示禁止,不能进行某种行为,代表词是“严禁”“不得”。本题中为“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B、D。
 
21. 所谓法的渊源,就是指特定法律共同体所承认的具有法的约束力或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之大前提的规范或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条文中的“法律”和“政策”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具有法律效力,因此A项说法正确。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涉及二者的具体任务、稳定性程度、体现国家意志的集中和重要性程度等方面的内容,显然题目所表达的只是一个法与政策在规制民事活动时的参照顺序,并不涉及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问题,B项错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直接体现的是一般社会公众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要求,并不直接涉及裁判规则的问题,因此C项说法错误。本条是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关系,故D项说法错误。综上,本题答案为A。
 
2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本题引用是其他法律的规定,为准用性规则。A项说法错误,C项说法正确。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其中,表述禁止性内容的为禁止性规则,本题没有禁止性内容,故不是禁止性规制。故D项说法错误。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本题中是否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不能随意选择,故为强行性规范。故B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C。
 
23、 法律规则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1)依照规则的内容,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是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或者规定“可为模式”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是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分为两种类型:①命令性规则,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应为模式”的规则。②禁止性规则,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或者规定“勿为模式”的规则。(2)依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3)依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和程度,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本题涉及到的是前两种分类方式。选项A“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其中包含的是一种禁止性即勿为模式(“不得”),也即是消极的义务,属于义务性规则,因此A项正确。考生要注意,判断给定的规则规定的是权利性规则(权利模式)还是义务性规则(义务模式)的一个简单方法是看规则针对的对象(受众)是否有选择的自由,有选择即为权利性规则,无选择即为义务性规则。选项C“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本条规则的内容(“具体办法”)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即由相应国家机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属于典型的委任性规则。因此,C项正确。此处可能会发生一些混淆的是本条同样规定了“参照”这一字眼,那么是否是准用性规则呢?根据定义,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如果本条没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这后半句规定,的确可以被认定为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与委任性规则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是行为的直接依据,只是参见另一个规则的内容而已;而后者无法成为行为的直接依据,需要被委托者制定相应条款才行。本条规定属于委任性规则,只是被委托机关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在制定具体办法时必须“参照本条例”而已,也就是说原则上不得违背本条例的规定,这是对其进行委任的同时所施加的限制。两者本质区别是参照“人”还是“法规”。选项D“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内容具体明确,不需参见其他规则也没有委托其他机关进行具体规定,属于确定性规则。因此,D项正确。当然,它规定“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属于可以选择的权利性规则,但这与它同时属于确定性规则并不矛盾。考生切勿将其与规则指引作用的分类(本条属于有选择的指引而不是确定的指引)相混淆。
判断一个条文表达了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条文)还是非法律规范(非规范性法律条文),进而一个规范属于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需分两步走。步,法律规范的根本目的在于指引人们的行为,因此判断一个条文是否表述了法律规范要看其是否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不论它是具体明确还是抽象模糊的)。如果是则属于法律规范,如果不是则不属于法律规范。表达非法律规范的条文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定义性条文,即用以解释法律术语含义的条文;另一类是辅助性条文,如规定法律生效日期的条文。非规范性条文不能独立存在,而只能附属于规范性条文。选项B“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直接规定了执法人员在特定情形下该如何行为,可以独立存在,而不需要附属于其他条文,因此属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两类。判断一个规定究竟属于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要依据规则与原则的三点区别来进行:(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明确具体,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3)在适用方法上,当同时存在多个规则时,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者分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当同时存在多个规则时,被选择的规则有效,没有被选择的其他规则一律无效,它们不再适用于待决案件;当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分量最重或者最 具强度的原则应用于待决案件当中,分量较轻的原则以次于分量最重的原则的顺序,适用于待决案件,或者说,它们也能够影响案件裁判。“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的内容宽泛抽象,特别是关于何为“利害关系”并未作具体说明,因此这个法律规范属于法律原则,即大家所熟知的“回避原则”在立法中的直接表达,因此B项错误。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家,规则和原则的区分并非易事,在做题的过程中,要注意结合部门法的知识来辅助判断,这样做题的准确率才有保证。综上,本题答案为B。
 
24、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言形式表达出来,具有语言的依赖性。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律人在其工作中每时每刻都与语言打交道。如果没有语言,法律人就失去了架构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的不同,可以被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当”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法律规则的表达都是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而是还可以用陈述语气或陈述句表达(只要这种陈述句可以被改造为规范语句且不影响原有的含义即可)。由此可见,选项A、C必然是正确的。选项B的错误之处在于,虽然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但是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毕竟存在内容和形式的区别,规则是内容,而条文是形式,所以不能将二者等同视之。选项D中所包含的明显是一个法律规则,虽然它是一种陈述语句的表达方式,并未以规范语句的方式表达出来,但是只要陈述语句能够被改造为规范性语句,法律规则同样能够用陈述性语句表达。比如,D选项也可以这样表达:公民应当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显然,在添加了道义助词“应当”之后,原有的意思并没有任何改变,因此D选项属于典型的以陈述句来表达法律规则的类型。所以,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A、C。
 
25、【解析】A项中,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以作为“法律语句”的语句形式表达出来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离开了语言,法律就无以表达、记载、解释和发展。法律规范是通过特定语句表达的,但是,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时适用的不是语句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适用的是语句所表达的意义。因此,我们要将法律规范与表达法律规则的语句予以区分。表达法律规范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故诚实信用原则有助动词,属于规范语句,即“法律语句”表达,A项说法错误。B项中,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因此,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能最大限度实现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B项表述反了。C项中,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all or nothing fashion)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条件被该案件事实所满足,那么,这条规则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就被确定地适用该案件,也就是说,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如果该规则规定的条件没有被满足或者由于与另一个规则相冲突而被排除,那么,该规则对该案件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weight,分量)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因此,D项表述错误。本题选正确说法,答案为C
 
26、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穷尽规则、个案正义和更强理由这三个方面,显然题目的表述并不涉及上述内容,因此A项错误。案件事实是在司法裁判中发生的事实情形,本条款并未涉及具体的裁判过程,因此并未与任何案件事实发生联系,所以B项错误。授权性规则以“可为”的行为模式为主要标志,而该条款中并未涉及可为的问题,只涉及特定行为的效果问题,所以C项错误,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
 
27、 A项中,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为求得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主观能动作用,独立、正确地处理各类案件的一种权力。本案中,由于法律并没有对看望次数进行规定,因此,法官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案例情况,自由裁量,故A项说法正确。B项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这个条文只有假定(家庭成员)和行为模式(应为和勿为)并没有规定如果忽视老年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故B项说法正确。在C项中,积极义务是由命令性规则所规定的,人们必须或者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本条中“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就是积极义务,消极义务又叫不作为义务,是禁止性规则所规定的,禁止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本条中“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就是消极义务。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本判决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的,不是主要根据道德。“常回家看看”已经从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定义务。故D项说法错误。本题选非,故答案为D。
 
28、本题来自新疆的一个真实案例,出题人将此案例进行改编,来考查权利的冲突和平衡问题。如果考查解决原则,应当定“个案平衡”原则。同时,本题还考查了宪法规定的具体权利与现实生活中权利的对应问题。我国《宪法》对于文化生活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教育事业、科学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和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而安居权不属于以上的文化生活权利,故B项说法错误。本题中,主要是居住安宁权与养鸽权利的冲突和协调问题,A项说法正确。权利冲突解决方案的前提是一个人行使权利的同时是否造成对他人权利的实际侵害,故C项说法正确。D项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要是双方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答案为B。
 
29、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1)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这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例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2)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因此,区分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的标准在于行为的表现。在本题的4个选项中,A项“子女赡养父母”和C项“公民依法纳税”都需要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方式(赡养或纳税),即为一定的给付来满足权利的要求,因此都属于积极义务。B项严禁刑讯逼供要求行为人以消极的不作为,即不得以积极的方式进行刑讯嫌疑人,属于消极义务,故而不选。而D项紧急避险属于法律上的违法阻却事由,即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采取的一定的避险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不需承担责任,这原本不属于义务的范畴。也就是说,当出现紧急避险的情形时,当事人是有权而非有义务去采取避险行为的,因此更加谈不上是积极义务,故而不选D项。本题答案为A、C。五、法的渊源
 
30、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并没有本题中的所谓悼念权。故A项说法错误。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则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乡规民约、社团规章、权威性法学著作,还有外国法等。因此,习惯属于非正式渊源。故B说法正确。由于悼念权在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加以规定,并不是法定权利,故法院可以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故C项说法正确。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由此可知,进行法律论证是法官得出判决结果的必然要求,因此,任何案件的裁判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论证过程,D项说法正确。本题为选非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