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扣扣案于2019年1月8日上午9点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你如何看待张扣扣案?如果你是辩护律师,你打算如何辩护?现在,敏行法硕和大家一起剖析一下该案件。

  案件始末

  2018 年 2 月 15 日 12 时 20 分许,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王坪村 14 组(原三门村 2 组)发生一起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扣扣(男,35 岁)持刀将邻居王自新(男,71 岁)及其长子王校军(47 岁)当场杀死,将王自新三子王正军(39 岁)刺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张扣扣潜逃。

  2018 年 2 月 17 日 7 时 45 分,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9 月 27 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提起公诉。12 月 25 日,该案在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次庭前会议。2019 年 1 月 8 日上午 9 点,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下午 5 点多,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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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扣扣的经历

  23年前,张扣扣邻居王家,人多势众,其老大在镇里当镇长,仗势欺人,侵占张扣扣家的宅基地,造成土地纠纷。在纠纷中,张扣扣家除了父母就是他一个小孩子,人单势薄,被王家欺负。在一次争吵中,王家父子四人把张扣扣的母亲打死。当时,张扣扣母亲被打的脑浆崩裂,面目全非。这么大的一个刑事案件,凶手却没有获得应用的惩罚,王家父子四人中的三人因“不是打架斗殴人员”被释放,让最小的老三做了替罪羊。被判无期徒刑的老三在没几个月的时间减为八年有期徒刑,最终又变成三年有期徒刑。

  王正军虽然受到了一定的法律制裁,但张扣扣的心灵创伤并没有被抚平,他的复仇欲望也没有被排遣。更重要的是,王家从未向张扣扣家道歉、认过错,寻求过谅解。“如果这些年王自新一家愿意给我们赔礼道歉,我也不会发生今天杀人的悲剧。”可以说,是王家亲手埋下了复仇的种子。

  2018年2月15日,农历除夕,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刀伺机作案。在王校军、王正军上坟返回途中,持刀后向两人连戳数刀,随后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2019 年 1 月 8 日上午 9 点,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下午 5 点多,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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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你是辩护律师,该如何辩护呢?下面是敏行法硕大白为大家准备的一段辩词。

  复仇有着深刻的人性和社会基础。古今中外,在人类的各个历史时期、各个社会类型,复仇都是永恒的话题。从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到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再到中国的《赵氏孤儿》,以复仇为题材的文学作品,至今仍是人类跨文化、跨地域的共同精神食粮。文学是人性和社会的反映,复仇在文学作品中的重要地位是其人性和社会基础的证明。

  中国传统司法实践对复仇案例大多给予了从轻发落。儒家经典《礼记·曲礼》甚至有“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的说法。宋朝是中国文化最鼎盛的时期之一,也对复仇案件格外重视。《宋刑统》规定,地方官员遇到复仇案件,需要奏请皇帝敕裁,以期实现人伦天理和王朝法制在个案中的统一。《明律》明文规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明朝律法对复仇杀人较之普通杀人,明确给予了减轻处罚。清律继承了明律的相关规定。清朝律法学者沈之奇曾经对此有过生动的注释:“义应复仇,故擅杀之罪轻。若目击其亲被杀,痛忿激切,即时手刃其仇,情义之正也,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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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至当今,复仇已经被正式的国家法彻底否定。但对于复仇现象和复仇案件,法学家朱苏力认为,不能简单的以一句“依法治国”给打发了。朱苏力认为,报复性反应是任何生物在自然界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和本能。任何物种不具有这种本能,都将被自然界淘汰。畏惧他人报复会减少对他人的侵犯,报复本能为人类创造了一种博奕论意义上的合作互不侵犯,从而使人类进入了“文明”。

  其实,简单去喊正义或者邪恶的口号很容易,简单的说一句法律禁止私力复仇也很容易。最难的是,怎样用法律人的理性和细致去勘查和勾勒正义的边界。又该如何在坚持主流意识形态和国家法律话语体系的前提下发现并兼顾被忽略的民间法,如何用法律人的良知和怜悯去斟酌和界分刑罚的合适重量,如何让一份司法判决既能承载法律的威严又能浸透人性的光辉。

  而复仇本质上就是报复。报复是即时的复仇,复仇是迟滞的报复。根据现代法律,如果当场反击、即时报复,有可能会构成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从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而复仇之所以被现代法律禁止,理由之一是被侵犯者有时间寻求公权力救济,可以寻求司法替代。国家垄断合法暴力,个人复仇行为被法律强制转化为司法程序。

  敏行法硕说在后面

  现代法律之所以禁止私力复仇,是因为提供了司法这样的替代选择。然而公权力并非无边无际,他在伸张正义的时候也必然存在各种局限,有其无法抵触和覆盖的边界。当公权力无法完成其替代职能,无法缓解受害者的正义焦渴的时候,复仇事件就有了一定的可原谅或可宽恕基础。